主营业务:大宗商品(主要是有色金属)贸易服务以及相关供应链管理配套服务。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不含限制项目);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通讯产品、数码产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黄金、白银的实物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燃料油购销;混合芳烃、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稀释沥青、木材、塑胶粒、石脑油、石油芳烃、化工轻油、润滑油、润滑剂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于2012年,2015年9月完成股份制改制。
公司主要从事大宗商品贸易服务及相关供应链管理配套服务,同时为下游客户提供相关供应链管理配套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主要提供大宗商品贸易及其供应链管理服务、综合基建房地产供应链管理服务。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981,233,339.10元,同比增长9.77%;其中产品销售收入7,937,190,876.94元,同比增长10.07%;供应链管理配套服务收入43,452,068.31元,同比减少27.27%,实现净利润16,473,269.32元,同比减少54.66%,营业收入完成了2018年度制订的经营计划,净利润实现情况与2018年度制订的经营计划存在较大差距。
报告期内,公司调整了销售策略,优化了业务结构,将主要资源聚焦于优势业务,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实现小幅增长。
另外,虽然公司对市场进行积极开拓,但高毛利的供应链管理配套服务收入有所减少,同时由于公司资金需求较大,借款规模较上年有大幅度增加,进而财务费用也大幅度增加,多项因素叠加,导致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大幅度减少。
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合丰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3日,注册号为440301106395298,法定代表人为金树强,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绿景广场主楼34A,公司经营范围为“供应链管理;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由自然人徐德馨、金树强、陈浩祥出资组建。
2015年8月25日,深圳建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建纬验资报字【2015】第8号《验资报告》,对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重新审验。
2013年6月5日,经股东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名称由原“深圳市合丰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超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7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2015年7月2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天健深审(2015)1060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5年6月30日,有限公司的资产合计867,249,747.94元,负债合计751,469,871.20元,净资产为115,779,876.74元。
2015年7月30日,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天衡平评字[2015]09030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确定资产的价值确认。
根据该报告,截至2015年6月30日,有限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2,068.98万元。
2015年8月14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拟以2015年6月30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公司名称为“深圳市超能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15年9月11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天健深审(2015)1060号《审计报告》,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有限公司的净资产115,779,876.74元,按照1:0.9501的比例折合实收股本110,000,000.00元,剩余部分5,779,876.74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超能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每股面值1.00元,注册资本为110,000,000.00元,各发起人按照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相应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公司通过了股份公司章程,选举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及第一届监事会。
2015年9月1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5]3-116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深圳市超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并折股投入,每股1.00元人民币,余额5,779,876.74元计入公司(筹)资本公积。
2015年9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并向股份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
公司整体变更前后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均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情形,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