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平板电脑等电子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营范围:1、芯片研发及设计、软件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配套设备等、大数据,云终端系统,开发及应用;2、智能终端、定位系统及健康医疗设备、智能家居产品、智能可穿戴设备等;3、手机、平板电脑等计算机通信设备等;4、平衡车等智能型电子玩具、仪器仪表等产品等;5、电子自动化接口设备等;6、机器人相关设备及配件等;7、VR等多媒体及周边电子产品等;8、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等;9、交易平台的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需专项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专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制造商和出口商。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为一体的综合企业。
我们的目标是打造专业性、国际化的MID品牌。
公司位于深圳中国经济繁荣而美丽的深圳, 临近香港,交通便利。
我们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厂,工厂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工厂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拥有350多名员工,月生产产能在100000件。
公司拥有专业的销售团队和优质的客户群,公司管理上拥有完整、科学的管理体系,主要部门有生产部、技术部、质检部、品质部、市场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针对国内市场)、海外部、售后服务部于一体。
分工明细从而确保公司的产品品质与品牌运营,在国内国际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建立自己的品牌。
全球市场战略上,全球市场中以欧美作为我们的主要市场,欧美市场现在主要是通过参加国际具有知名度的展会、以及在海外建立自己的销售团队来大力提高海外市场份额与产品品牌营销,目前我们已经在美国和荷兰建立了仓库和售后服务部,在海外市场我们将竭尽全力做到最好的服务和品质给我们的顾客。
公司2017年上半年、2016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337.64万元、4,143.78万元,2017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相比2016年上半年增长193.86万元,增长幅度为4.68%;本期及上期营业成本分别是3,504.97万元、3,343.48万元,成本同比有所增加;本期及上期净利润分别是230.88万元和389.36万元,相比于2016年同期减少158.48万元,原因主要系人民币汇率上升导致本期产生汇兑损失约127.42万元。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团队建设的加强和完善,不断开拓新的优质客户,比如:FDC、ASSR等,并获得原有客户的认可,订单量增加,产品单价提高,销售规模也因此扩大,维持了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
公司总资产由期初的6,484.01万元增长到期末的9,924.83万元,增长了3,440.82万元,主要系本期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致。
公司上半年进行了挂牌以来的第二轮融资,募集资金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定增完成后,这笔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深圳市康莱米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8日,取得了深圳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610424185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法定 代表人为李霞,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第四工业区。
经营范围为:鼠标、摄像头、手机的生产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
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李赠庚认缴注册资金90万元, 李霞认缴注册资金10万元,采用分期出资的方式,注册资本由股东于公司注册 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次出资额由李赠庚和李霞分别缴纳45万元和5 万元。
深圳衡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衡大验字[2009]254验资报告对公司成立 时的注册资本进行了验证,确认截止至2009年8月20日,深圳康莱米电子有限 公司已收到李赠庚和李霞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0万元。
2015年7月5日,经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决定以2015年5月31日 为审计基准日,按照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 司。
根据审计和评估结果,截至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 资产额为人民币10,119,707.09元,经评估的净资产额为人民币1,012.33万元。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上述不高于评估值的净资产,按股东原出资比例折 合为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剩余部分119,707.09 元记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015年7月8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亚会B验字(2015)11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5月31日止,股 份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1000 万元,剩余净资产记入资本公积。
2015年8月13日,股份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取得了注册号为44030610424185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