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液压缸、液压系统、液压件、工业换热器及汽车散热器等机械产品生产、加工、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经营范围: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液压缸、液压系统、液压件、工业换热器及汽车散热器等机械产品生产、加工、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公司液压系列产品有高品质的小型液压油缸、液压阀、液压件及液压系统,广泛应用于油压机械、压铸机械、塑胶机械、木工机械、工程机械及各类车床等。
一、财务状况分析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0349.92万元,较上年年末增长了18.38%,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为48.72%。
公司资产负债率呈上升趋势。
二、经营成果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75.5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了25.11%。
毛利率为20.11%,相比去年同期的16%增长了25.69%。
2018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81.34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净利润下降了38.42%。
三、现金流量分析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流出1213.01万元,主要是报告期内职工人数增加导致的劳务成本增加以及各项税费的增加所致;本期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流出26.47万元,主要是购置新的固定资产所致;本期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流入1116.36万元,主要原因为收到银行贷款1480万元及收回往来款所致。
四、报告期内,公司继续保持了较强的研发力度,上半年共投入研发费用80.46万元,并取得1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拥有国家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20项。
报告期内,由于行业低迷,加上产品周期性的特点,公司业绩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呈现较大幅度的减少。
同时,公司修正内部管理制度,改变销售政策。
为收缩账期,将现款现结客户作为重点维系对象,减少与结算周期长的客户合作。
2002年7月8日,自然人何顺祥和何丽婵共同签署《广州市日森机械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何顺祥以货币出资80.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0%;何丽婵以货币出资20.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
何丽婵所持有的20.20万元系代何丽婵弟媳谢跃文持有。
何丽婵与谢跃文于2002年7月8日签订了《代持股协议书》,约定谢跃文作为日森机械的隐名股东,委托何丽婵代其持有日森机械20%的股权。
2002年7月17日,广州市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海(2002)康正验内字第1347号”《验资报告》,报告注明:“截至2002年7月17日止,广州市日森机械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佰零壹万元整($1,010,000元),全部为货币资金。”2002年7月23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向日森有限核发了编号为“440106201678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5年5月15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出具“大信穗专审字(2015)第175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3月31日,日森有限的净资产为23,643,659.94元。
2015年7月15日,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广信评报字[2014]第492号”《广州市日森机械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造事宜涉及广州市日森机械有限公司审计报表范围内的相关资产及负债项目评估报告书》,认定截至2015年3月31日,日森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25,447,353.27元。
2015年7月10日,日森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为发起人,以2015年3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23,643,659.94元,按照1.00079:1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23,625,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23,625,000元,净资产扣除股本后的余额18,659.94元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日森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订了《广州市日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2015年7月25日,公司全体股东依法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股份公司章程,选举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及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2015年7月3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日森机械发放“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015年9月18日,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海粤验字(2015)第077号”《广州市日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验资报告》,报告注明:“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贰万伍仟元整,其中改制前原广州市日森机械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折合出资贰仟叁佰陆拾贰万伍仟元整($23,625,000.00),差额净资产18,659.94元作资本公积。”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
依据国税函[1998]333号、财税[2015]41号中的相关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需就公司股改阶段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也应相应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税的义务。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尚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目前正在根据上述通知及最新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个人所得税缓交备案。
就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公司自然人股东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如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本人因股份制改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本人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向公司作出补偿,确保公司利益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