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金融业务、零售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
经营范围:外汇交易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个人本外币兑换;本外币兑换;货币银行服务。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广州地区惟一由市政府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先后获得改革开放30年广州企业管理十大成就奖;广州十大最具竞争力服务品牌;广州十大最具竞争力国有企业;广州市文明单位;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爱心企业;广东银行业亚运金融服务先进单位;2010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践行奖;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2010年度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AAA-优”评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工作座谈会精神,1995年7月26日,经广州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同意成立广州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筹备领导小组”)。
1995年8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关于组建广州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请示》(穗府报[1995]57号),申请在广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基础上组建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并报送《广州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方案》。
1995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广州市人民政府上述请示作出《关于广州市开展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复[1995]291号),原则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广州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方案。
1996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关于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235号),同意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广州城市合作银行章程》;广州城市合作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原城市信用合作社按协议自动解散,成为广州城市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广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自动终止,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债权债务转为广州城市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
1996年9月11日,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取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8年7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出具《关于广州城市合作银行申请变更名称的批复》(穗银复[1998]197号),本行由“广州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7月7日,本行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
2009年9月27日,中国银监会出具《关于广州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银监复[2009]381号),本行由“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6日,本行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
本行设立时的发起人为原广州市4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股东和广州市财政局。
其中,原4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股东以其在各自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净资产折股或以原账面股本数额出资合计561,907,701元,广州市财政局以货币资金投入150,000,000元。
根据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6)羊验字第3329号),截至1996年7月31日,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已收到发起股东投入的资本711,907,7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