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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 - A14551.SZ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状态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企业英文名
SHENGJING BANK CO., LTD.
成立日期
1997-09-10
注册地
辽宁
所在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上市信息
企业简称
盛京银行
股票代码
A14551.SZ
上市日期
暂未挂牌
大股东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26.57 %
董秘
周峙
董秘电话
所在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
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会计师
白云、龚凯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全称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
91210100117809938P
组织形式
大型民企
注册地
辽宁
成立日期
1997-09-10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张玉坤
企业电话
86-24-22535633
企业传真
024-22535930,024-22535790
邮编
110013
企业邮箱
ir@shengjingbank.com.cn
办公地址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9号,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40楼
企业简介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提供公司及零售存款、贷款、垫款、支付结算和资金业务。该公司通过四个业务部门运营。公司银行业务部从事向公司类客户、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业务。零售银行业务部从事向个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业务。资金业务部从事同行拆借交易、回购交易和证券投资业务。其他部从事权益投资及其他不能构成单个报告部门的业务。。

经营范围: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前身是沈阳市商业银行,2007年2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盛京银行,并实现跨区域经营,是东北地区实力雄厚的总部银行。

2014年12月29日,盛京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股份代号:02066)。

凭借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盛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荣膺英国《银行家》杂志和知名品牌评估机构BrandFinance联合发布的“2018年全球银行品牌500强”第191位,位列入榜中资银行第23位;名列英国《银行家》杂志“2017年全球银行1000强”第190位,在中国入榜银行中位列第24位;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7年中国银行业100强榜单中位列第24位;入榜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2017年中国企业500强”;荣获《金融时报》社2017年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年度最具竞争力中小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综合理财能力评价“最佳城商行”奖项;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评为“银行间本币市场核心交易商”;获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评选的2017年度“银行间外汇市场50强”;2015年、2016年、2017年在香港财经杂志《中国融资》连续三年被评选为最佳上市公司奖项;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获得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AAA评级。

发展进程

1995年8月1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成立沈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备领导小组的通知》(沈政办[1995]26号),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部署成立沈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备领导小组。

1995年10月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沈阳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工作方案的批复》(沈政[1995]71号),同意本行筹备领导小组拟定的《沈阳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工作方案》、《沈阳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方案的实施细则》、《沈阳城市信用社呆账贷款认定核销办法》、《沈阳城市信用社股权评估及折股办法》。

1996年8月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向人民银行提交《关于申请筹建沈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函》(沈政[1996]42号),申请筹建沈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该申请文件的附件包括《关于筹建沈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沈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建方案》等文件。

沈阳资产评估中心、沈阳市审计事务所、辽宁经法审计师事务所、辽宁省资信评估公司等审计评估机构以199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分别对沈阳市34家信用社进行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对每家信用社分别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34家信用社的净资产总额为313,649,518.48元。

由于34家信用社中的沈阳市银合城市信用社参加折股的净资产为负数,因此本行设立时的股本中未包括该信用社原股东的出资。

该信用社的资产和负债被本行全部接收,接收后该信用社解散。

1996年11月5日,人民银行出具《关于筹建沈阳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6]362号),同意筹建沈阳城市合作银行。

1997年2月28日,相关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信用社股东与沈阳市财政局等16家新股东共同签署了《沈阳城市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对本行的名称、设立目的、组织形式、股份金额、发起人的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1997年3月16日,本行召开创立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有134名,共代表股份215,361,300万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99.35%。

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沈阳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报告》、《沈阳城市合作银行章程》,会议还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1997年4月7日,人民银行出具《关于沈阳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7]149号),同意本行开业,并核准本行公司章程。

1997年4月11日,人民银行向本行颁发注册号为D10012210034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1997年5月13日,沈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沈会师内验字[1997]第0056号),验证截至1997年5月13日本行已收到发起股东投入的资本21,627.52万元,其中原信用社股东出资18,740.22万元,沈阳市财政局出资2,000万元,沈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等15名新入股法人股东出资887.30万元。

1997年9月10日,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设立沈阳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沈体改发[1997]71号),同意本行的设立,核准本行《公司章程》及本行的股份总数。

1997年9月10日,沈阳市工商局向本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4349030)。

本行设立时,名称为沈阳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同意沈阳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沈阳市商业银行的批复》(辽银复字[1998]第78号)批准,本行名称变更为沈阳市商业银行。

2007年,经中国银监会以《中国银监会关于沈阳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银监复[2007]68号)批准,本行名称变更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