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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板块涨跌幅限制一览表:主板10%、创业板和科创板20%、北交所30%,ST已并入10%

现行日涨跌幅限制(2026-07-06 施行的沪深《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口径):沪市与深市主板股票 10%(含风险警示股票 ST、*ST,旧值 5% 已作废),创业板与科创板 20%,北交所 30%。新股上市初期不设涨跌幅:沪深主板与科创板、创业板为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北交所仅上市首日;退市整理期股票首日不设涨跌幅、次日起按所属板块比例执行。涨跌幅限制价格=基准价格×(1±比例),四舍五入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除权除息日以上市当日除权参考价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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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9 08: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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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一、先给结论

证券类别 沪市 深市 北交所
主板股票(普通) 10% 10% —
主板风险警示股票(ST、*ST) 10% 10% —
创业板股票(含风险警示) — 20% —
科创板股票(含风险警示) 20% — —
北交所股票(含风险警示股票) — — 30%(规则对全部股票统一 30%,未对风险警示股票另设比例)
退市整理期股票(次日起) 10% 主板 10%、创业板 20% 30%
新股上市初期 主板、科创板前 5 个交易日不设 主板、创业板前 5 个交易日不设 仅上市首日不设

最容易记错的一条:主板风险警示股票(ST、*ST)的日涨跌幅限制自 2026 年 7 月 6 日起是 10%,不再是 5%。依据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上证发〔2026〕41 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深证上〔2026〕551 号),均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发布、2026 年 7 月 6 日施行。新版规则里已经删除了"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 5%"的专门条款,风险警示股票直接适用"股票 10%"这一条;创业板、科创板维持 20%,北交所维持 30%,本次没有调整。网上和各类旧资料里仍然大量写着 ST 5%,属于失效口径。

二、涨跌幅限制价格怎么算出来

  1. 公式:涨幅限制价格=基准价格×(1+涨跌幅比例),跌幅限制价格=基准价格×(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 股为 0.01 元,沪市 B 股为 0.001 美元,深市 B 股为 0.01 港元)。所以 4.37 元的股票涨停价是 4.81 元(4.37×1.10=4.807),而不是 4.80 或 4.81 之外的其他值。
  2. 基准价格:正常情况下是前收盘价。但有两类例外:
    • 除权除息日以当日除权(息)参考价为基准,不是前收盘价——这是"分红送股后涨停价看着不对"的原因,算法见除权除息与送转配股。
    • 重新上市首日、退市整理期首日、新股上市初期等不设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见第三、四节。
  3. 超出即为无效申报:申报价格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的,交易主机不受理(沪《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3.3.16、深 3.3.18、北 3.3.11 均把"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定义为无效申报)。
  4. 涨跌幅限制只约束"价格",不保证"成交":跌到跌停价时申报依然有效,只是排队。这一点单独写在跌停为什么卖不出去。

三、新股上市初期:不设涨跌幅的那几天

全面注册制之后,沪深主板新股也与科创板、创业板一样,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沪 3.3.13 第一项、深 3.3.15 第一项),第 6 个交易日起恢复板块比例。北交所不同:只有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次日起即 30%(北 3.3.12);且北交所这条只针对首发上市,增发股票上市不适用。

不设涨跌幅的交易日并不等于"随便挂单",仍有三条约束:

约束 现行规则
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沪市: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900% 且不低于 50%;深市: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900%(未设 50% 下限)——这里的"前收盘价"就是发行价(沪 3.3.15、深 3.3.17)
收盘集合竞价与停牌阶段 为最新成交价的 ±10%(同上)
盘中临时停牌 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30%、60%,各实施一次临时停牌、每次 10 分钟;跨越 14:57 的于 14:57 复牌(沪 4.2.4、深 4.3.4、北 4.2.5)——详见盘中临时停牌与异常波动
市价委托不可用 深市与北交所的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连续竞价(深 3.3.5、北 3.3.5),所以新股不设涨跌幅的那几天实际只能用限价委托

另外,这类"无涨跌幅限制"交易日不纳入异常波动与严重异常波动的指标计算(沪 5.4.5、深 5.4.5、北 5.4.5),也不容易触发龙虎榜的涨跌幅偏离类口径。

四、退市整理期与重新上市

  • 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沪 3.3.13 第二项、深 3.3.15 第三项、北 3.3.12 第二项),从次一交易日起按所属板块比例执行——沪市主板退市整理股票为 10%(沪 3.3.13),北交所为 30%(北 3.3.11)。
  • 沪市主板退市整理期为 15 个交易日(沪 4.4.3),期间不纳入涨跌幅类公开信息与异常波动指标计算(深 4.5.6、沪 4.4.11 另有单独的营业部前列公布安排)。
  • 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沪 3.3.13 第三项、深 3.3.15 第二项)。
  • 谁能买:退市整理股票需要 2 年以上交易经验 + 申请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资产 50 万元,不满足的账户只能卖出不能买入,且沪市要求只能用限价委托并签署专门的风险揭示书(沪 4.4.9)。完整规则见退市整理期交易规则。

五、风险警示股票除了涨跌幅,还有三条特有约束

项目 现行规定
日涨跌幅 沪深主板 10%(2026-07-06 起,与主板普通股票一致);创业板、科创板 20%;北交所 30%
单日买入上限 沪市、深市: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累计不超过 50 万股(回购、持股 5% 以上股东按已披露计划增持等除外;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多家营业部、已申报未成交未撤销的部分合并计算,沪 4.4.10)。北交所:20 万股,自 2026-08-31 起实施,且退市整理股票不适用该上限
委托方式 沪市明确"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沪 4.4.9);深市未查到等价条款
适当性 首次买入须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沪 4.4.9 及会员管理要求);退市整理股票另需专门揭示书
两融 风险警示股票不得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且用作担保物时折算率为 0%

涨跌幅并轨还带来一个连带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异常波动指标不再单独适用旧口径(原"连续 3 个交易日偏离值累计 ±12%"已随专门条款删除),与主板普通股票一样适用 ±20%(详见盘中临时停牌与异常波动)。交易公开信息一侧,风险警示股票作为"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参与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 ±7%、日振幅 15%、日换手率 20% 三档口径;沪市还专门为风险警示股票与退市整理股票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 5 家会员营业部(沪 5.4.1)。

六、B 股、基金、债券与可转债

品种 现行涨跌幅限制 依据(含生效日期)
B 股(沪、深) 沪深《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都没有为 B 股单列涨跌幅条款,按"股票"适用 10%;沪市另有 B 股的专门限价申报范围条款。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沪 B 为 0.001 美元(沪 3.3.11)、深 B 为 0.01 港元(深 3.3.11);B 股不适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大宗交易门槛也另行规定(沪 3.6.1 为 30 万股或 20 万美元) 沪 3.3.11、3.3.13;深 3.3.11、3.3.13(深市未明文 B 股的适用比例,10% 是体系推定)
基金、ETF、LOF 一般 10%;例外:成份股仅为科创板股票或其他实施 20% 涨跌幅股票的 ETF、指数型 LOF,以及投向该类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的指数型 LOF,为 20%(深市同口径,且深交所另行公布适用 20% 涨跌幅的基金名单) 沪 3.3.13、6.6;深 3.3.13
跨境 ETF、债券 ETF、货币 ETF、黄金 ETF 沪深《交易规则》里都没有为这几类基金单列豁免条款,按"基金"一档执行 10%;"跨境/债券/货币 ETF 不设涨跌幅"是流传的误说 沪 3.3.13、深 3.3.13(未检索到豁免条款)
REITs 上市首日 30%、非上市首日 10%;竞价交易单笔申报不超过 1 亿份,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0.001 元 沪《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证发〔2025〕138 号,2025-12-31 发布并施行,废止上证发〔2021〕9 号)第 34、36、37 条;深同名业务办法(深证上〔2025〕1519 号)第 35 条
可转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沪市: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 57.3%、跌幅比例 43.3%,且上市首日以发行价作为前收盘价;首个交易日之后 20%。深市:除上市首日外 20%,即首日不设涨跌幅,但第 17 条把全日有效申报限制在发行价的 157.3% 以下、56.7% 以上(与沪市数值相当) 沪《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5 年 3 月修订)》(上证发〔2025〕42 号,2025-03-28 施行)第 15 条;深《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 号,2025-03-28 施行,废止深证上〔2022〕719 号)第 15、17 条
可转债盘中临时停牌 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20% → 临时停牌 30 分钟;达到或超过 30% → 停牌至当日 14:57;首日起始的集合匹配阶段有效申报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 30% 沪、深可转债交易实施细则第 16、17 条(文号同上)
可交换公司债券 债券交易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改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约束:集合匹配阶段为前收盘价的上下 30%(上市首日以发行价为前收盘价),连续匹配阶段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为最新成交价的上下 10%,其他债券为上下 20% 沪《债券交易规则》(上证发〔2022〕24 号,第 57、71、72 条);深《债券交易规则》(深证上〔2022〕113 号)第 3.3.7、4.1.5 条
北交所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定价申报与成交确认申报(10 张整数倍、单笔不低于 1,000 张或 10 万元),规则正文没有涨跌幅条款;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可转债的现行涨跌幅数值,本文未能在可核验的公开条文中确认,以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安排为准 北证公告〔2023〕18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业务细则(试行)》
交易所债券现券(整体) 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全部靠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约束:集合匹配阶段为前收盘价的上下 30%(上市首日以发行价为前收盘价),连续匹配阶段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为最新成交价上下 10%,其他债券上下 20%。沪市交易规则另留了"债券现券涨跌幅由本所另行规定"的授权口子 沪《债券交易规则》第 57、71、72 条;深《债券交易规则》第 3.3.7、4.1.5 条;沪《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3.3.13 第四项

关于可转债的两个常见错误数值:一是把跌幅写成 43.7%——沪市现行细则的跌幅比例是 43.3%;二是把新股那套"较开盘价 30%、60% 各停牌 10 分钟"套到可转债上,可转债的盘中临时停牌是较发行价 20%(停 30 分钟)与 30%(停牌至 14:57)两档,基准是发行价而不是开盘价(见盘中临时停牌与异常波动)。另外,参与可转债申购与交易需要满足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 10 万元 + 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沪《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 年 3 月修订)》第二条、深同名通知第二、三条);深市对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可转债另设 50 万元 + 24 个月并须签署专门风险揭示书。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自 2026-07-06 起扩展至全部 A 股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沪 3.7.1—3.7.11、深 3.6.1—3.6.12),按当日收盘价成交,本身不再产生新的涨跌幅;北交所同名条款(北 3.7.1—3.7.10)截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尚未施行,交易所将另行通知实施时间。时段与申报窗口见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与价格笼子。

七、四个常见误解

  1. "ST 股一天最多涨 5 毛" —— 2026-07-06 起主板风险警示股票是 10%,5% 是旧规则。看到"ST 股 5% 涨停"的教程可以直接判断为过期内容。
  2. "新股上市首日最多涨 44%" —— 那是核准制时代主板新股的安排(+64%/−36% 更早,+44%/−36% 为 2014 年安排),注册制后沪深主板新股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只有盘中临时停牌。
  3. "北交所新股前 5 天也不设涨跌幅" —— 北交所只有上市首日不设,次日起就是 ±30%。
  4. "有涨跌幅限制所以跌 10% 就止损得掉" —— 跌停价上卖方申报按时间优先排队,能不能成交取决于买方,见跌停为什么卖不出去。

八、延伸阅读与出处

站内相关: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及停牌规则、A股交易规则详解、A股交易规则新旧对比(2026年7月6日实施版)、退市整理期交易规则、ST 和 *ST 分别意味着什么、除权除息与送转配股。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上证发〔2026〕41 号,2026-04-24 发布、2026-07-06 施行)3.3.11—3.3.16、3.7.1—3.7.11、4.2.4—4.2.5、4.4.3、4.4.9—4.4.11、5.4.1—5.4.5、6.6—6.1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深证上〔2026〕551 号,同日发布并施行,废止深证上〔2023〕98 号)3.3.1—3.3.18、3.6.1—3.6.12、4.3.4—4.3.6、4.5.6、5.4.1—5.4.5;《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北证公告〔2026〕17 号,2026-04-24 发布、2026-07-06 施行)3.3.8—3.3.13、4.2.5—4.2.6、5.4.1—5.4.5,其中 4.5.1—4.5.4(单日买入 20 万股上限)自 2026-08-31 起实施、3.7.1—3.7.10(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尚未施行。债券、基金与 REITs 一侧:《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5 年 3 月修订)》(上证发〔2025〕42 号,2025-03-28 发布并施行,原版为上证发〔2022〕117 号)第 15—1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 号,2025-03-28 发布并施行,废止深证上〔2022〕719 号)第 15—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上证发〔2022〕24 号)第 2、57、71、72 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深证上〔2022〕113 号)第 1.2、3.3.7、4.1.5 条;《上交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证发〔2025〕138 号,2025-12-31 施行)第 34 条、《深交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证上〔2025〕1519 号)第 35 条;可转债适当性:沪深 2025 年修订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第 2、3 条;北交所:北证公告〔2023〕18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业务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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