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分清两类停牌
| 谁触发 | 停牌多久 | 停牌期间能否申报 | |
|---|---|---|---|
| 盘中临时停牌(交易机制类) | 价格波动触及规则阈值,由交易主机自动实施 | 现行明确规定的只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品种"一档:每次 10 分钟 | 沪深北:既接受申报,也接受撤单(沪 4.2.5、深 4.3.6、北 4.2.6) |
| 信息披露类停牌 | 上市公司申请,或交易所依规则/监管需要决定 | 按事项而定,制度导向是"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以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 | 沪市规则未列停牌期间申报安排(接受申报时段仅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沪 3.3.1);深市明文"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深 3.3.20);北交所区分两种:按 4.2.5 实施的临时停牌可以申报也可以撤单,其他开市期间停牌的,不接受买卖申报、但可以撤销已申报的部分(北 4.2.6) |
信息披露类停牌的现行时长上限(按事项):
| 事项 | 最长停牌 | 依据 |
|---|---|---|
|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可申请短期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更换交易标的的,累计停牌也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停牌期间至少每 5 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 | 沪深《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停复牌》:沪(上证发〔2023〕88 号,2023-12-29 发布、2024-01-26 施行)、深(经深证上〔2025〕223 号重新发布)第 9 条 |
| 上市公司收购 | 原则上不超过 5 个交易日,确有必要可再延长 5 个交易日 | 沪深停复牌指引(沪第 10 条、深第 11 条) |
| 其他情形 | "必要、合理、审慎"原则,无逐档量化条款;停牌超期的,交易所可以强制复牌 | 同上;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11-06 发布) |
二、盘中临时停牌:现在只剩"无涨跌幅限制"这一档
适用范围(各市 4.2.4/4.3.4/4.2.5):首发上市的股票与债券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品种、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阈值 | 处理 | 说明 |
|---|---|---|
| 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30% | 临时停牌 10 分钟 | 同一标的、同一交易日内最多触发 2 次(涨、跌各一次) |
| 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60% | 临时停牌 10 分钟 | 30% 已触发过同一方向后,该方向不再重复触发 |
| 停牌时段跨越 14:57 | 于 14:57 复牌(沪 4.2.4、深 4.3.4、北证规则无此项) | 沪市复牌后进入收盘集合竞价(沪 2.4.2);深市"14:57 复牌,复牌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深 4.3.4) |
- 北交所这条只针对新股上市首日(不含增发上市),规则里没有"跨 14:57 提前复牌"的表述;北交所收盘集合竞价仍为 14:57—15:00(北 2.3.2),接受申报到 15:00(北 3.3.1)。
- 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沪 4.2.4、深 4.3.4),停牌期间累积的申报一起撮合,所以复牌那一秒常见价格跳变。
- 已经涨跌停的股票不会因为"封板"而停牌:盘中临时停牌这一档只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品种,其余情形只能落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档。
债券一侧要分两种情况。①公开发行可转债不走新股那套阈值:首个交易日盘中较发行价(不是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20% 临时停牌 30 分钟、达到或超过 30% 停牌至当日 14:57,同一方向最多各触发一次(沪深《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 16 条,现行文本分别为上证发〔2025〕42 号、深证上〔2025〕223 号)。②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品种(如可交换债等债券上市首日)适用交易规则的 30%/60% 各停 10 分钟一档——两市该条的主语写的是"股票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品种";至于"等"里包含哪些债券品种、是否另有专门阈值,未在公开条文中查到。此外各市都保留了兜底档"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沪 4.2.4③④、深 4.3.4②③④、北 4.2.5②③④,含"严重异常波动"),但具体认定标准三市交易规则正文均未量化。
三、异常波动:三个阈值 + 两条辅助口径
偏离值=单只证券的区间涨跌幅 减去 对应基准指数的区间涨跌幅,"累计"指三个交易日逐日偏离值相加,同向才累加(反向可抵消)。
| 板块 | 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 | 基准指数 | 条款 |
|---|---|---|---|
| 沪市主板(含风险警示股票) | ±20% | 沪 5.4.2 写"相应分类指数",沪市披露口径文件指上证主板公司 A 股指数(代码 IPO002) | 沪 5.4.2① |
| 深市主板(含风险警示股票) | ±20% | 深证 A 股指数一类基准指数(深 5.4.1 列举);深市披露口径文件另指中小综指(399037) | 深 5.4.3① |
| 创业板 | ±30% | 创业板综指(399006) | 深 5.4.3① |
| 科创板 | ±30% |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沪 6.12,本所将适时评估调整并公告) | 沪 6.10① |
| 北交所 | ±40% | 北证 50 成份指数(北 5.4.4;另有按行业归属的基准指数选择表口径) | 北 5.4.2① |
2026-07-06 并轨:2023 年版沪市规则旧 4.4.10、深市规则旧 4.4.11 曾对风险警示股票单独设置异常波动档,2026 年修订后这两条整体删除,风险警示股票与主板普通股票适用同一个 ±20% 阈值。
偏离值的计算公式是"区间期末收盘价÷区间期初前收盘价−1"减去"对应基准指数区间期末点÷期初点−1"(沪 5.4.2);异常波动指标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沪 5.4.2 段末)。基准指数的具体名称在交易规则与交易所披露口径文件中的表述不完全一致,实际数值以交易所每日公布的偏离值为准。
除偏离值外还有两条辅助认定口径:
- 换手率条款(沪 5.4.2②、深 5.4.3②):连续 3 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 5 个交易日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 30 倍,且这 3 日内累计换手率达到 20%。
- 三市口径其实相同:沪深北《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5.4.1 第(三)项都把换手率定义为"成交股数÷无限售流通股数×100%"(北交所写"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不是总股本;这与统计月报里"单只股票按总股本计算换手率"的口径是两套东西(《上证统计月报·指标说明》第 15 条)。所以看到"换手率 20%"要先问是哪一套分母。
- 适用范围差异:深市的换手率档只适用于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创业板没有这一档(深 5.4.3②);北交所只有偏离值一档,无换手率档(北 5.4.2);科创板也只有偏离值一档加兜底(沪 6.10)。
- 成交笔数条款(沪 5.4.2③,深证上〔2025〕1254 号为主板新增同档):连续 3 个交易日内,日内换手率最高的那 1 分钟的成交量占当日成交笔数达到 0.2% 以上。
没有市盈率条款:现行三市交易规则的异常波动认定里都不含"日均市盈率高于/低于行业平均"一档。
四、严重异常波动
| 认定档 | 沪深主板 | 创业板 | 科创板 | 北交所 |
|---|---|---|---|---|
| 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发生 4 次(或 3 次)同向异常波动 | 4 次(沪 5.4.3、深 5.4.4) | 3 次(深 5.4.4) | 3 次(沪 6.11) | 3 次(北 5.4.3,2026 年新增) |
| 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涨跌幅偏离值累计 | +100% 或 −50% | 同 | 同 | +150% 或 −60% |
| 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涨跌幅偏离值累计 | +200% 或 −70% | 同 | 同 | +300% 或 −75% |
以上三档的条款分别是沪 5.4.3(主板)、深 5.4.4(主板与创业板)、沪 6.11(科创板)、北 5.4.3(北交所,2026 年新增)。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与严重异常波动的计算(各市 5.4.5),所以新股上市前 5 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会出现"异动"字样。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布内容是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多种情形同时触发时一并公布(沪 5.4.3、深 5.4.4、北 5.4.3),并不另设一张"营业部榜"。
五、触发之后会发生什么
公司一侧:
- 各板块的上市公司都须就异常波动披露公告(沪规则正文未写明公告时限;深市为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深 5.4.8)。
- 严重异常波动的处置口径是三市同文: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予以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核查后没有应披露事项、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交易所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券商)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沪 5.4.4、深 5.4.6、北 5.4.6)——所以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券商会向持仓或交易该股票的客户端推送风险提示。
- 上市公司核查后确实没有应披露事项的,仍然要公告,说明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并提示能否复牌(沪 4.7.3、深 5.4.9);深市公告里不得披露涨幅或跌幅偏离值排名前三的证券营业部名称及金额(深 5.4.8)。
- 不构成应当披露的事项:已经披露且无需更新重大进展的重大合同、股权变动、筹划重组等,以及依规可以豁免披露的情形(深市口径)。
交易所一侧:
- 认为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交易所可以直接发布公告(深 5.4.7),并有权决定临时停牌或连续停牌(深 4.3.2)。停牌核查一侧: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沪市可实施特别停牌并自行决定停牌时间与方式(沪 4.2.3);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可按本所业务规定限制交易、强制停牌(沪 8.6);深市、北交所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股票同样可以实施停牌(深 4.3.3、北 4.2.3)。
- 可依规采取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沪 5.4.7);沪市对异常交易行为可采取 4 类措施——盘中谈话、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公布投资者交易限制名单、盘中暂停交易(沪 7.3)。
- 认定异常或严重异常波动须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各市 5.4.6)。
- 沪市交易规则里的日内交易限制条款(沪 5.1.4)只适用于"当日既可能涨也可能跌"的品种,不是针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的专项限制,不要与异动处置混为一谈。深市、北交所交易规则未设置量化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条文,具体依各《交易业务办法》《自律监管指引》执行(未查到公开逐条列举的量化标准)。
六、"停牌核查"这一档已经不存在
历史上确实有过"因异常波动而停牌核查":2015 年 11 月 27 日起,沪深主板(含风险警示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2% 的,盘中即实施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核查,沪市当时还规定核查期间停牌一天、复牌后公告(上证发〔2015〕110 号、深证上〔2015〕61 号)。
- 深市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沪市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起取消(上证发〔2016〕1 号)。
- 现行制度是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11 发布,配套《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上证发〔2018〕121 号、深证上〔2018〕719 号):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以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以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超期不复牌的,交易所应当强制复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各自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停复牌》(沪上证发〔2023〕88 号,2024-01-26 施行;深经深证上〔2025〕223 号重新发布)承接细化。
- 因此现在看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不代表这只股票会停牌;只有交易所认为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时,才可能直接实施停牌。
七、龙虎榜(交易公开信息)的现行阈值
| 市场/板块 | 涨跌幅偏离值 | 日振幅 | 日换手率 | 取前几名 |
|---|---|---|---|---|
| 沪市主板 | ±7% | 15% | 20% | 各前 5 只,公布买卖金额最大的 5 家营业部(沪 5.4.1) |
| 深市主板 | ±7% | 15% | 20% | 公布对象为最大 5 家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深 5.4.1) |
| 创业板 | ±15%(收盘价涨跌幅,非偏离值) | 30% | 30% | 深 5.4.1 |
| 科创板 | ±15%(收盘价涨跌幅,非偏离值) | 30% | 30% | 沪 6.9 |
| 北交所 | ±20% | 30% | 20% | 北 5.4.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只在首个上市交易日披露(北 5.4.2) |
三处容易看错的口径:
- 第一档的性质不同:沪深主板按"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计算,创业板与科创板按"收盘价涨跌幅"本身计算(不扣指数)。
- 沪市规则把"公告"与"交易公开信息"作为不同概念分列(沪 5.4.1 与 5.4.2—5.4.4),引用条款时容易看错。
- 北交所的异常波动公告还要额外披露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北 5.4.2)。
ST 股涨跌幅 5%→10% 并轨后,公开信息的偏离值口径没有单独调整:风险警示股票按"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参与计算(深市仍保留前 5 只的专门取数安排)。详见股票龙虎榜全面解析。
八、常见误解
- "看到异动公告说明有隐藏利好" —— 异动的判定是纯量价口径(偏离值、换手率倍数、成交笔数集中度),规则本身不判断消息面。公司核查后无事项也必须公告。
- "异动会停牌核查" —— 2016 年起已取消,现行是"披露不停牌"。
- "停牌 10 分钟里不能挂单" —— 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既接受申报也接受撤单,复牌时一起进入集合竞价。
- "新股首日涨到 1000% 会一直停" —— 只有 30%、60% 两档、各 10 分钟,同一方向不重复触发。
- "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是同一件事" —— 阈值、后果、公告口径都不同,严重异常波动可触发直接公告与停牌安排。
- "科创板的异动阈值与主板一样" —— 科创板与创业板是 ±30%,北交所是 ±40%。
九、延伸阅读与出处
站内相关:各板块涨跌幅限制一览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与价格笼子、跌停为什么卖不出去、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及停牌规则、股票龙虎榜全面解析、退市整理期交易规则。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上证发〔2026〕41 号,2026-07-06 施行)2.4.2、4.2.4—4.2.5、5.1.4、5.4.1—5.4.7、6.9—6.11、7.2—7.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深证上〔2026〕551 号)3.3.20、4.3.2、4.3.4—4.3.6、5.4.1—5.4.9;《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北证公告〔2026〕17 号)2.3.2、3.3.1、4.2.5—4.2.6、5.4.1—5.4.7。停复牌制度: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11)、上证发〔2018〕121 号、深证上〔2018〕719 号;历史沿革:上证发〔2015〕110 号、深证上〔2015〕61 号、上证发〔2016〕1 号。换手率口径:沪 5.4.1③、深 5.4.1③、北 5.4.1③ 均按"成交股数÷无限售流通股数",而统计月报另有按总股本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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