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跌停时发生了什么
一只 10.00 元的沪市主板股票跌到跌停价 9.00 元。此刻的规则状态是:
- 9.00 元的卖出申报仍然有效。涨跌幅限制只否定"超出限制价格的申报"——沪 3.3.16、深 3.3.18、北 3.3.11 都把"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定义为无效申报;跌停价本身是限制范围内的合法价格。没有任何条款把涨跌停价上的申报当作无效。
- 买方已经报不出更低的价格。想以 8.99 元买入是无效申报,所以市场上愿意买的人最多只能出到 9.00 元。
- 卖方在同一个价格上排队。撮合顺序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沪 3.5.1、深 3.4.2、北 3.5.1):较高价格的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的买入申报,较低价格的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的卖出申报;价格相同的,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先后排序。跌停价是当日允许的最低卖价,所有卖单价格相同,于是只能比谁先报进去。
- 成交取决于新增买方。只有当有人愿意在跌停价买入,排在最前面的卖单才依次成交。跌停止不住时,卖队列越积越长,排在后面的申报全天都不会成交。
所以"跌停卖不出去"的本质是这条股票在当前价格上没有对手方,而不是交易所或券商拦单。涨跌幅限制反而放大了这一现象:没有涨跌幅限制时(例如新股上市前 5 个交易日),卖方可以持续降价寻找买方,就不会出现"钉在一个价格上排队"的情形。
能观察到的信息:连续竞价阶段交易所揭示五档买卖队列(沪/深/北 5.2.2),跌停时"卖一"的价格就是跌停价、数量就是当前排在最前的那批未成交卖单的量。交易所没有专门公布"涨跌停价封单量"的条款,行情软件上看到的封单金额是从卖一/买一队列推算的。集合竞价阶段则揭示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与虚拟未匹配量(各市 5.2.1)。
两个反直觉的点:
- 撤单再挂没有好处。同一价格上比的是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撤掉之后重新申报会被排到队尾。
- 挂更低的价格也没用。低于跌停价的申报直接无效,报不进主机。
二、限价申报与市价申报
| 限价申报 | 市价申报 | |
|---|---|---|
| 你指定什么 | 价格(不成交就一直挂着) | 成交方式(按市场当前最优可成交价撮合) |
| 能否控制成交价 | 能(不会比限价更差) | 不能(流动性差时可能滑价) |
| 适用阶段 | 集合竞价 + 连续竞价 | 只适用于连续竞价阶段 |
| 风险 | 挂不上、买不到/卖不掉 | 大额申报一次性吃掉多档挂单,成交价明显劣于最后一笔价 |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连续竞价阶段这一点是三市共同的:沪 3.3.6 限定"只适用于连续竞价期间";深 3.3.5 表述更严——"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北 3.3.5 与深市相同。也就是说,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新股上市初期、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能用市价委托,只能用限价。
沪市明确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沪 4.4.9),这两类股票波动受限但流动性差,市价单容易在薄盘口上打出极端成交价。深市未查到等价条款。
三、三市提供的市价申报种类并不一样
| 市价申报类型 | 含义 | 沪市(3.3.4) | 深市(3.3.4) | 北交所(3.3.4) |
|---|---|---|---|---|
|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 在对方最优五个价位内逐档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 有 | 有 | 有 |
|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 | 未成交部分自动转为限价申报(以本方最新成交价或对手方最优价为限价) | 有 | 无 | 有 |
| 对手方最优价格 | 以对方队列最优价成交,未成交部分保留 | 有 | 有 | 有 |
| 本方最优价格 | 以本方队列最优价挂单排队,等待对方来吃 | 有 | 有 | 有 |
|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不限五档) | 全部可成交价逐档成交,剩余撤销 | 无 | 有 | 无 |
| 全额成交或撤销 | 不能全部成交就整单撤销 | 无 | 有 | 无 |
| 其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 — | 有 | 有 | 有 |
两条配套规则容易踩到:
- 沪市与北交所的市价申报必须带"保护限价"(沪 3.3.5、北 3.3.6):即报市价单时同时要给出一个可接受的最差价,撮合结果劣于该价时不成交。深市规则里没有对应的保护限价表述,取而代之的是"本方/对手方无申报时市价申报自动撤销"(深 3.3.6)。
-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本质上是"以价格为代价换排队位置":它不会立即成交,而是把你的单子加进本方队列的最优价位;想快点成交应选对手方最优或五档即成,想等价格回来才用本方最优。
四、申报数量:起步单位、递增单位与单笔上限
| 市场/板块 | 申报数量要求 | 余额不足时的处理 | 单笔申报上限 |
|---|---|---|---|
| 沪市主板、深市主板(含创业板) | 100 股的整数倍(沪 3.3.8、深 3.3.8) | 余额不足 100 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沪 ≤100 万股(沪 3.3.9);深 ≤100 万股,但创业板限价 ≤30 万股、市价 ≤15 万股(深 3.3.9) |
| 科创板 | 不小于 200 股(沪 6.7) | 余额不足 200 股的部分一次性申报卖出 | 限价 ≤10 万股、市价 ≤5 万股、收盘定价申报 ≤100 万股(沪 6.7) |
| 北交所 | 不低于 100 股(北 3.3.8) | 余额不足 100 股的部分一次性申报卖出 | ≤100 万股(北 3.3.9) |
关于"超过起步数量后能否以 1 股为单位递增":科创板与北交所的规则正文只写了"不小于 200 股""不低于 100 股",没有出现"递增"字样;"超过部分可按 1 股递增"的表述见上交所投资者教育与投教基地材料,属于可执行口径而非规则原文。因此可以这样记:沪深主板与创业板要求 100 股整数倍,科创板与北交所只设下限、未要求 100 股整数倍。
零股(不足 100/200 股的余额)是三市共同允许一次性申报卖出的,这是送转、配股、中签缴款产生零头之后的处理通道;零股不能买入凑整,只能卖出。
五、超过单笔上限,或者跌停卖不掉:大宗交易这条通道
单笔申报上限之外,还有两条与之相关的机制。
第一条是单日买入数量的专项限制:沪市、深市投资者买卖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当日累计不得超过 50 万股(沪 4.4.10,回购及持股 5% 以上股东按已披露计划增持等除外;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多家营业部、已申报未成交未撤销的部分合并计算);北交所对风险警示股票为 20 万股,自 2026-08-31 起实施,且退市整理股票不适用(北证公告〔2026〕34 号)。
第二条是大宗交易:单笔达到一定规模的买卖走专门的成交确认通道,不占用集中竞价的队列。
| 市场/板块 | 起点门槛(满足其一即可) | 时段 | 条款 |
|---|---|---|---|
| 沪市主板 | 单笔交易数量 ≥30 万股,或交易金额 ≥200 万元 | 意向申报与成交申报 9:30—11:30、13:00—15:30,成交确认 15:00—15:30;另有 15:00—15:30 的固定价格申报(按收盘价撮合的那一档可用,按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的部分暂缓) | 沪 3.6.1、3.6.3、3.6.9 |
| 科创板 | ≥30 万股 或 ≥200 万元 | 接受成交申报与成交确认均为 9:30—11:30、13:00—15:30 | 沪 6.13 |
| 深市主板 | ≥30 万股 或 ≥200 万元 | 协议大宗 9:15—11:30、13:00—15:30,成交确认 15:00—15:30;15:05—15:30 的盘后定价大宗按收盘价成交 | 深 3.5.1、3.5.3、3.5.8 |
| 创业板 | 与主板同一档(≥30 万股或 ≥200 万元) | 成交确认时段为 9:30—11:30、13:00—15:30(2026 年修订新增,与主板不同) | 深 3.5.1、3.5.7 |
| 北交所 | ≥10 万股 或 ≥100 万元 | 成交确认申报 9:15—11:30、13:00—15:30,确认时间 15:00—15:30 | 北 3.6.1、3.6.3—3.6.4 |
三点与"跌停卖不出去"直接相关:
-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同样受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约束——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以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为限(沪 3.6.10、深 3.5.4、北 3.6.5)。所以在跌停日,双方仍可以按跌停价或更高的价格成交,这是集中竞价队列之外的合法成交路径。
- 价格由双方协商,规则不要求折价。市面上说的"折价大宗"是成交结果,不是规则规定的折扣——只有深市的盘后定价大宗(按收盘价撮合,深 3.5.2、3.5.8)和沪市的固定价格申报(按收盘价撮合的那一档,沪 3.6.9)是照收盘价成交的。披露口径:沪市在交易日结束后公布当日大宗交易信息(沪 3.6.7),深市在成交当日盘后即时公布(深 3.7.6),北交所交易结束后通过大宗交易专区公布(北 3.6.5)。
- 大股东走这条路另有额度与预披露约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每 3 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 14 条,证监会令第 224 号,2024-05-24 施行,2025-03-27 经令第 227 号修正),且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所受让的股份;交易所落地口径为"任意连续 90 日"(沪《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2025 年 3 月修订)》,上证发〔2025〕42 号,第 12、13 条)与"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深《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2025 年修订)》,第 12、13 条)——注意不是"90 个交易日"。此外,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的,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3 个月(办法第 9 条;沪深指引第 10 条)。
六、涨跌停价格上的"维持"行为是异常交易
规则层面还有一种情形需要区分:股价已经封在涨跌停价上时,用申报行为维持这个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把"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直接列为异常交易行为(深 6.2③),上交所的对应表述是"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沪 7.2③);沪市还把"虚假申报"——大额申报或瞬时申报后频繁撤单——单独列为异常交易行为,并按分钟为单位认定(沪 7.2① 及同条末尾的量化认定口径)。这类行为的特征是大额定量申报、及时撤单、避免成交——目的不是成交,而是让队列看起来更厚。这也是为什么"卖一封单金额"本身并不能当作判断依据。
七、常见误解
- "跌停时交易所不收单" —— 收,申报有效并进入队列,只是按时间优先排序。
- "挂个更低的价格就能优先成交" —— 低于跌停价的申报是无效申报。
- "跌停时市价单跑得比限价单快" —— 深市、北交所的市价申报虽可用于有涨跌幅限制证券,但在跌停这种卖方单边队列里,市价单不会获得任何优先权,且可能因无买方而自动撤销(沪市/北交所还会受保护限价约束)。
- "零股不能卖" —— 三市都允许余额不足部分一次性申报卖出。
- "科创板可以买 100 股" —— 科创板买入申报要求不低于 200 股。
八、延伸阅读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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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上证发〔2026〕41 号,2026-07-06 施行)3.3.4—3.3.9、3.3.16、3.5.1、4.4.9—4.4.10、5.2.1—5.2.2、6.7、7.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深证上〔2026〕551 号)3.3.4—3.3.9、3.3.18、3.4.2、5.2.1—5.2.2、6.2;《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北证公告〔2026〕17 号)3.3.4—3.3.9、3.3.11、3.5.1、5.2.1—5.2.2;北交所 4.5.1—4.5.4 自 2026-08-31 起实施(北证公告〔2026〕34 号)。大宗交易:沪 3.6.1—3.6.10、6.13,深 3.5.1—3.5.8,北 3.6.1—3.6.5;减持限制:《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224 号,2024-05-24 施行,2025-03-27 经令第 227 号修改)第 9、12、14 条,《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上证发〔2025〕42 号)第 10、12、13 条,《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2025 年修订)》第 10、12、13 条。科创板、北交所申报数量"以 1 股为单位递增"的表述来源为交易所投资者教育材料,非规则正文原文,本文按原文口径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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