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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与送转配股:参考价公式、到账安排,以及"钱没少为什么价格掉了"

除权除息不是亏损:交易所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股票作除权除息处理,参考价=[(前收盘价 − 现金红利)+配股价 ×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 +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除权(息)日涨跌幅以该参考价计算。送红股来自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来自资本公积金;税务口径不同——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东不征个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并适用持股期限差别化政策。配股现行口径为拟配售数量不超过配售前股本总额的 50%、采用代销,原股东认购未达拟配售数量 70% 时发行人须按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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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10-28 16: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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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变动

一、除权除息参考价:一个公式覆盖三种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上证发〔2026〕41 号,2026 年 7 月 6 日施行)第 4.3.1—4.3.3 条的口径是:

  •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权益登记日(B 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 除权(息)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 − 现金红利)+ 配股价格 ×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 +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前收盘价"即为该参考价,当日涨跌幅以参考价计算。

三种情形只是同一公式里变量的取值不同:

情形 现金红利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效果
只派息 >0 0 参考价下调等于每股派息额
只送股/转增 0 送转比例(如每 10 股送 5 股 = 0.5) 参考价按比例下调
只配股 0 配股比例(如每 10 股配 2 股 = 0.2),并代入配股价 介于配股价与原市价之间
组合(派息+送转+配股) >0 合并比例 一次性调整

所以"除息当天账户缩水"是错觉:股价下调的部分,对应的是你已取得的现金红利或新增股份,持仓的权益并没有因此减少(税费另计,见第四节)。真正会造成实际差异的是除权后价格没有回到原位(俗称贴权)。

二、日期怎么排: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 → 到账

事项 现行安排
除权除息日 规则只刚性锁定一点: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4.3.1)
现金红利 沪市 2026 年多数公告将除权(息)日与红利发放日定为同一天;深市由登记结算机构向托管券商划付,再由券商计入账户,具体日期以公告列示为准
送股/转增股份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无需操作
是否需要停牌 权益分派本身不是停牌事由,除权除息日正常交易(证监会公告〔2018〕34 号确立"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相反,配股缴款期通常全天停牌(见第五节,属公告中的实务安排)

网上流传的"沪市红利 T+4、深市红股 T+3"属于旧资料,与 2026 年的公告安排不一致,一律以各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列示的日期为准。

三、送股与转增股本:会计来源不同,税务也不同

对比项 送红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来源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金
会计效果 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调整,按面值增加股本 同左;《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 214 条允许公积金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后留存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个人股东税务 按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国税发〔1994〕89 号);与上市公司分红同样适用持股期限差别化政策(财税〔2012〕85 号、财税〔2015〕101 号) 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 号第一条,国税函〔1998〕289 号第二条明确"资本公积金"仅指该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国税发〔2010〕54 号)

一个常见误引需要澄清:财税〔2015〕116 号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可分期缴纳个税(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的规定,不是上市公司转增不征税的依据。

四、高送转的现行约束(原专项指引已废止)

早年单独的"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已废止(《上交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上证发〔2018〕100 号经上证发〔2022〕2 号废止;《深交所信息披露指引第 1 号——高比例送转股份》深证上〔2021〕333 号亦已废止),现行要求并入交易所规范运作类自律监管指引:

要点 现行口径
什么算"高比例送转" 每股送红股与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超过 每 10 股送转 5 股(主板与创业板 2026 年修订版均为 5 股;此前创业板口径为 10 股)
比例与业绩挂钩 送转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因再融资、并购导致净资产较大变动的,不超过期末净资产较期初的增长率;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 1 元且送转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5 元的可豁免
负面清单 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 50% 以上、或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 0.2 元的,不得披露高比例送转方案;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在报告期内或此后 3 个月内存在减持计划、相关限售期届满前后 3 个月内,亦受限制

五、配股:不缴款会怎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6 号,2023 年 2 月 17 日施行;经第 227 号令 2025 年 3 月 27 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 50%,并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 70% 的,上市公司应当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认购的股东。

旧口径"每 10 股配售不得超过 3 股"来自已废止的规定,现行上限是 50%。

缴款与除权安排(实务):配股通常给 5 个交易日的缴款期(R+1 至 R+5),期间全天停牌;未缴款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除权参考价按"拟全额认购"的股本变动比例计算,因此不缴款的老股东,股数不变而参考股价下调,持仓市值被摊薄——这是配股与送转最大的差别:送转不需要出资,配股需要。

六、向特定对象发行(定增)与可转债的价格调整

事项 现行规则
发行对象 不超过 35 名
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80%
发行数量 原则上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 30%(《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锁定期 一般 6 个月;属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关联人认购、通过认购取得控制权、拟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等情形的 18 个月
拟变化(尚未生效) 2026 年 7 月 3 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统一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把控股股东类锁定期延长至 36 个月、提高小额快速发行上限并引入储架发行——截至 2026 年 10 月 28 日未查到正式发布,现行仍按上表执行
可转债转股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和前 1 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引起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约定向下修正须经股东大会 2/3 以上表决权同意且持有人回避(《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 9、10 条)

七、常见误解

  1. "除息就是扣钱" —— 下调的部分已以现金红利或新增股份形式在你账户里。
  2. "转增股本是天上掉股票" —— 它是权益内部结构调整,同时摊薄每股指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股价按比例下调。
  3. "送股和转增完全一样" —— 来源与个税处理不同(见第三节)。
  4. "配股放弃就行" —— 放弃认购不参与配股,但除权参考价按全额认购计算,账户会被摊薄。
  5. "高送转等于利好" —— 它不改变股东权益总额,且受第四节的业绩与减持挂钩约束。

八、出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上证发〔2026〕41 号)第 4.3.1—4.3.3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第 4.4.1—4.4.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214 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53、55—59 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8 号,经第 227 号令修正)第 8—14 条;国税发〔1994〕89 号、国税发〔1997〕198 号、国税函〔1998〕289 号、国税发〔2010〕54 号、财税〔2012〕85 号、财税〔2015〕101 号;《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第 6.5.11 条起、《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第 6.5.10—6.5.14 条、创业板规范运作第 7.6.12—7.6.13 条;证监会公告〔2018〕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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