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档税率(现行口径)
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2015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第 1 条:
| 持股期限 |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实际税负 |
|---|---|---|---|
| 1 个月以内(含) | 全额计入 | 20% | 20% |
|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 减按 50% 计入 | 20% | 10% |
| 超过 1 年 | — | — | 暂免征收 |
持股期限从买入之日起算至转让日前一日,按"先进先出"原则匹配批次(即先买入的股票先被卖出,财税〔2012〕85 号规定的操作口径)。
二、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分红当天并不扣税
财税〔2015〕101 号第 2 条规定的扣缴流程是:
- 上市公司派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的股东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先按含税金额全额发放;
- 只有当个人转让(卖出)该股票时,才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其实际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 证券公司等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该税款,并划付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将税款划付给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由此产生三个实际后果:
- 到账分红是"全额"的,税不会在除息日扣,而是在你卖出时从资金账户扣;
- 持股满 1 年后才卖出的部分免税,但如果卖出的是 1 年内买入的批次,就会被补扣;
- 若在分红后短期内卖出,可能会看到资金账户出现一笔"未明原因扣款",通常就是这笔补扣的红利税。
三、限售股的特殊口径
按财税〔2012〕85 号,对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税率,即实际税负 10%;解禁后按上述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的计算以相关规定为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送股与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其计税基础另有规定,需按对应文件处理。
四、其他主体的股息税务口径
| 主体 | 股息红利相关口径 |
|---|---|
| 全国社保基金 | 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含股息红利)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36 号);其投资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8〕94 号) |
|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 号);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差别化政策计征;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 号等) |
| 居民企业之间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框架) |
五、常见误解
- "分红要扣 20%,所以分红不划算" —— 实际税负取决于持股期限,满 1 年暂免。
- "除息日就扣税了" —— 派发时暂不扣缴,卖出时按实际持股期限计算并从资金账户扣收。
- "只要拿着满一年再卖就都不用交" —— 按先进先出匹配批次,早期买入的批次会先被卖出,需要看具体批次的持有时间。
- "送股、转增都不用交税" —— 送红股以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处理另有专门规定,不能一概而论,需以公司公告与税务规定为准。
- "股息率高的股票一定更划算" —— 股息率的实际到手金额取决于持股期限对应的税负,站内高股息数据可在高股息率排行查看,但请注意它是按公开财务数据计算的统计指标,不构成任何选择依据。
六、口径出处
-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2015-09-08 施行)第 1、2 条;
-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相关规定(财税〔2008〕1 号等);
- 各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的"扣税说明"部分(可直接核对本公司口径)。
规则可能调整,具体扣税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结果和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公告为准。站内延伸阅读:A股交易费用一览表、买卖股票涉及的税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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