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专注于电视剧和电影的投资、制作、发行及衍生业务。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从事文化经纪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发行。
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国内著名的综合性娱乐集团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北京,并在上海、陕西、天津等地拥有分支机构。
集团业务覆盖影视版权运营、项目策划开发、影视剧制作、动画制作、整合营销、发行、艺人经纪管理等影视产业多个环节。
公司成立至今,创作了多部叫好、叫座的影视作品,并且不断在模式上探索创新,并屡创佳绩。
2005年7月,公司由海隆设备、张姝嫚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名称为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于2005年7月4日将注册资本的首期出资50万元交存入公司在中国银行朝阳支行开立的企业入资专用账户。
公司设立时,未由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了银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不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关于股东缴纳的出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相关规定。
但北京市工商局于2004年2月15日颁布实施的《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已于2008年12月22日废止)规定,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并不要求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上述情形符合现行《公司法》及当时北京市关于公司设立验资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出资不实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设立及出资的合法性。
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中约定采取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不符合当时《公司法》要求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的规定,但是,当时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已于2008年12月22日废止)允许“企业注册资本(金)实施分期缴付”,公司设立的分期出资安排符合该规定,且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已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同时,对分期缴付出资无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上述情形符合现行《公司法》及当时北京市关于公司缴付出资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出资不实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设立及出资的合法性。
2005年7月5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1861010)。
本公司系由华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根据2015年7月5日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决议,华视有限以截至2015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385,295,561.16元,按照3.2108:1的比例折股后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20,000,000元,每股面值1元。
2017年3月2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700387号《审计报告》,公司据此对2015年5月31日的净资产进行了追溯调整,经调整后公司2015年5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数额为352,142,370.51元,减少了33,153,190.65元。
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7年3月17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调整后公司2015年5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数额人民币352,142,370.51元不改变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确定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20,000,000元,经审计净资产减少部分导致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资本公积相应减少人民币33,153,190.65元。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307号《验资报告》,经调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0,000,000元;净资产其余部分人民币232,142,370.51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5年7月14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注册号为11010500861010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