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路桥养护工程施工服务。
经营范围:公路、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公路绿化、美化;公路新技术材料研制、销售;公路养护机械开发、制造、销售;公路养护新材料推广、应用;公路工程机械代理销售及技术维修;交通标志标牌制造、安装;标线施画;公路反光器材生产、销售;市政公用工程、公共广场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施工、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路桥养护工程施工服务。
公司承接的养护工程项目主要可划分为四大类别,1.道路预防性养护2.路面再生养护3.沥青路面改善大、中维修4.桥隧维修加固。
2002年2月18日,奇展工程与孙兆英签订《入股协议》,决定成立“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万元。
同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章程》。
2002年3月6日,吉林大公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吉大公评字(2002)第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孙兆英以实物出资的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02年2月28日的评估值为2,508,835元。
2002年3月15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确认书》,确认奇展工程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以实物资产出资400万元,孙兆英以实物出资200万元。
2002年3月18日,吉林省工商局以“(吉)名称预接内字(2002)第514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名称进行了预核准。
2002年3月19日,吉林大公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吉大公验字[2002]第29号”《验资报告》,截至2002年3月19日,养护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80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200万元,实物出资600万元。
其中,奇展工程以货币形式出资200万元、实物出资400万元;孙兆英实物出资的评估值为2,508,835元,其中2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0.883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2年3月21日,有限公司取得吉林省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200001008838)。
有限公司成立时的住所为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42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忠伟,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公路、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公路绿化美化;公路高新技术材料研制、销售;公路养护机械开发制造销售;公路养护新材料推广应用;国内外公路工程机械代理销售及技术维修;交通标志标牌制造安装、标线施画;公路反光器材生产销售”。
2015年6月4日,吉林省工商局以(吉林)名称变核私字(2015)第000062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对“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进行了预核准。
2015年6月19日,华普天健会计师出具了会审字[2015]2868号《审计报告》。
根据该报告,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157,657,077.91元,扣除专项储备7,807,255.07元后的净资产金额为149,849,822.84元。
2015年6月19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2199号”《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该报告,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5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7,596.97万元。
2015年6月1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同意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同日,全体发起人签署《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以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扣除专项储备)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华普天健会计师对各发起人投入吉林公路的资产进行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5]3028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出资额已按时足额缴纳。
2015年7月6日,吉林公路召开创立大会,同意以发起方式设立吉林公路。
2015年7月6日,吉林省工商局向股份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220000000040201)。
公司本次改制为股份公司系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未以评估净资产进行调账,本次股改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5,000万元,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仍为5,000万元,不涉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的情形。
因此,整体变更股份公司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不涉及国税发[2010]54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
同时,股份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均已出具《承诺函》,对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本人应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若日后相关税务主管机关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缴纳本人应缴纳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本人和/或公司(如有)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款),并承担相关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