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分布式供热机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供热方案设计、规划及供热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供热运营服务。
经营范围:分体式热水机组、分体式燃气供热机组、分体式常压热能机器的 设计、生产、销售、安装配套,机电设备销售,国内贸易(除专 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集制造与服务于一体的现代新型供热企业,主导产品“分布式燃气供热机组”是目前我国城镇采暖供热领域创新型的供热设备,具有效率高、节能、环保、智能、安全、结构紧凑、重量轻、体积小、灵活分布等特点优势,属国内首创并取得了多项国家专利。
公司通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并荣获上海市高新技术产品称号及环保产品证书、节能产品证书。
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为32,218,944.94元,比上年度减少12.79%;营业成本为25,232,040.62,比上年度减少0.61%;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71,157.85,比上年度增长91.25%。
净利润增长的原因是由于公司今年6月出售了子公司股权,确认投资收益3,718,229.50元,使公司净利润有所增长。
公司2017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625,258.40,比上年度同期增加1,178,497.08元,变动比例为增长5.66%,主要原因为公司加大了销售收入的现金收回,使“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0.95%,加强控制期间费用的支出,使“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下降33.46%;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31,127.29元,比上年度同期增加13,619,557.32元,变动比例为94.91%,主要原因为本期固定资产投资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很大的减少,减少固定资产支出13,589,601.48元,支出下降比例为95.6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227,184.50元,比上年度同期减少4,059,913.27元,变动比例下降19.07%,主要原因为在本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相比减少758,223.62元,并且偿还了3,350,000.00元借款。
行业发展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国家鼓励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在供热领域,北方各地政府也大力鼓励发展以天然气为代表的清洁能源替代燃煤等传统能源。
公司天然气供热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为国家节约能源、减轻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
公司坚持差异化竞争战略,重点打造一站式系统解决供暖需求,通过优化系统方案,实现系统高效节能的目的。
居民采暖需求季节性较强,供暖季一般为120天至180天。
公司的供热能力和生产能力在非供暖季有一定的闲置。
下半年,公司将积极落实上半年市场开拓成果,争取拿到几个大项目,保证全年计划指标的完成。
2010年3月3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
2010年4月1日,陈大东、陈兴财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共同设立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并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
2010年4月25日,华恩利(筹)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行人出席并审议通过了《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以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等议案。
2010年4月26日,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沪华安验(内)字[2010]第04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0年4月22日止,华恩利(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5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1年6月28日,华恩利召开2011年股东大会,审议并同意变更华恩利经营范围为:分体式热水机组、分体式燃气供热机组、分体式常压热能机器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配套,机电设备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同意增加华恩利实收资本至1,000万元,审议通过《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2011年7月12日,上海汇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汇强会验字[2011]第10541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7月11日止,华恩利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5年3月18日,华恩利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至1,156.07万元,其中真金投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4.05万元,千壹投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2.02万元。
2015年3月23日,陈大东、陈南、真金投资、千壹投资和华恩利就上述增资事宜签订《关于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约定真金投资、千壹投资以人民币4,500万元现金对华恩利进行增资,拥有华恩利增资后13.50%的股权,增资价格为28.83元/股。
上述增资价格系综合考虑了2014年净利润、2015年预计净利润等因素后,经多轮谈判后确定。
真金投资、千壹投资与原股东陈大东、陈南在协议中约定,华恩利2015年、2016年、2017年经投资人认可的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实际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5200万元和6800万元。
若公司第一年净利润低于目标第一年目标净利润的80%,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按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估值进行现金补偿或进行股份回购;若公司第二年净利润低于目标第二年净利润的60%,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股份回购;若公司第三年净利润低于目标第三年净利润的60%,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股份回购;若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能完成上市,除非各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进行股份回购。
其中回购价格应为以(1)投资成本、以投资成本为技术的每年12%(复利)的资金机会成本回报并扣除期间实际分红所得;(2)公司经审计的税后净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少数股东权益)×投资人届时持有的公司持股比例高者为准。
2015年5月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华恩利换发了注册号为310000000099495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