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分清三件事
| 说什么 | 主要依据 | |
|---|---|---|
| 限售期(锁定期) | 一段时间内不得转让 | 《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07-01 施行)第 160 条、各板块上市规则与发行上市承诺、《减持办法》 |
| 解禁 | 限售期届满、解除锁定,可以流通 | 限售解除日;解除的具体数量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果为准,公司按交易所要求在解禁前披露提示性公告或上市流通公告 |
| 减持 | 卖出行为的额度、方式、披露与禁止情形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224 号,2024-05-24 施行;2025-03-27 经令第 227 号修正,现行有效,未查到 2026 年再修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4〕9 号,经〔2025〕5 号修正)、沪深《减持自律监管指引》(沪第 15 号 2025 年 3 月修订、深第 18 号 2025 年修订)与北证发〔2024〕10 号 |
"解禁了就能随便卖"是最常见的误解:解禁解决"能不能转让",减持规则解决"能卖多少、要不要先说、什么情况下不能卖"。
二、各类主体的锁定期
| 主体 | 锁定期 | 依据 |
|---|---|---|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 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法》第 160 条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首发前股份) | 36 个月(上市规则与招股书承诺;北交所为 12 个月) | 各板块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规则 2.4.2 |
| 首发前其他股东 | 12 个月为基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前股本中的董监高与核心员工为 12 个月 | 各板块上市规则与承诺 |
| 上市前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首发前股份 | 自入股之日起 36 个月 | 沪深减持自律监管指引 |
| 上市前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 | 自取得之日起 6 个月 | 同上 |
| 收购完成后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票 | 收购行为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 《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 75 条 |
| 向特定对象发行(定增)的对象 | 6 个月;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认购的 18 个月;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按双方约定的更长期限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57 条 + 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2025 修订) |
| 股权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 限售期/等待期不少于 12 个月;解锁后董监高仍受每年 25% 约束;控股股东、实控人、外籍员工、5% 以上股东或关联方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后每年减持不超过当年可解锁总额的 50%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订)第 30 条;沪指引第 8 条、深指引第 19 条 |
| 创投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 | 按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投资期限越满,锁定与额度约束越宽 |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4 号)及沪深实施细则 |
| 战略投资者(北交所 IPO) | 员工持股计划与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不少于 12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 6 个月 | 北交所上市规则 2.4.5;北证发〔2024〕10 号第 10 条 |
|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科创板) | 24 个月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及交易所承销细则 |
| 未盈利企业 | 北交所: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前 2 个完整会计年度适用;科创板/创业板对未盈利公司另有专门限制,但网传的"前 3 个完整会计年度、第 4—5 年每年不超 2%"仅见媒体转述,未查到规则原文 | 北交所上市规则 2.4.6、北证发〔2024〕10 号第 9 条 |
承诺型延长锁定(读招股书时常见):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第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时,控股股东与实控人所持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口径)。这是承诺,不是法定下限。
三、解禁后的第一道限制:额度
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股东(统称大股东),以及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其他主体:
| 方式 | 额度上限 | 附加约束 | 条款 |
|---|---|---|---|
| 集中竞价 | 每 3 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 交易所落地口径为"任意连续 90 日"(沪指引第 12 条)与"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深指引第 12 条)——注意不是"90 个交易日" | 《减持办法》第 12 条;沪指引第 12 条、深指引第 12 条 |
| 大宗交易 | 每 3 个月内不超过 2% |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所受让的股份 | 《减持办法》第 14 条;沪指引第 13 条第 4 款、深指引第 13 条第 3 款 |
| 合并计算的范围 | 集中竞价 1% 与大宗 2% 各自独立,不互相并入;同一控制、协议或关联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本人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多家券商账户的减持数量合并计算;科创板、创业板在这一点上没有特殊并表口径(同一份指引同时适用于沪主板与科创板、深主板与创业板) | 《减持办法》第 8 条;沪指引第 16、18 条、深指引第 14 条。另:科创板询价转让另有专门规则(上证发〔2024〕73 号) | |
| 协议转让 | 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丧失控股股东地位等例外情形除外) | 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继续受"竞价 90 日 1%""大宗 90 日 2%"的额度约束 | 《减持办法》;沪指引第 11 条、深指引第 12 条 |
| 持股降到 5% 以下 | 自持股比例跌破 5% 之日起 90 日内,减持其持有的特定(首发前)股份仍适用大股东减持规定 | 扣减顺序:优先扣减特定股份 | 沪指引第 20、27 条 |
四、第二道限制:先说要等
- 谁要预披露: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的,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办法》第 9 条);董监高还须同时说明与自身身份相关的锁定与额度安排。
- 减持计划须披露:拟减持数量与来源、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方式与原因,并说明不存在禁止减持情形(办法第 7—11 条)。
- 区间上限: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沪指引第 10 条、深指引第 10 条)。
- 卖完或没卖完都要说: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区间届满后未减持、未足额减持的,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说明与计划的差异及是否提前终止。
-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不适用上述预披露要求(办法第 2 条援引范围)。
权益变动披露(另一套并行义务,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13、14 条与《证券法》第 63 条):
- 持股达到 5%: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期限内及作出报告、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此后每增减 5%,同样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停止买卖;
- 每增减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 违规买入的股份,在依法改正前,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 "5%、1%"按触及相应整数比例计算(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1 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因上市公司回购、减持自身股份等原因被动触及的,免于按触及比例披露与限售。
五、第三道限制:身份
| 规则 | 内容 | 依据 |
|---|---|---|
| 每年 25% | 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一年年末持有的股份为基数;所持股份余额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 沪《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年修正后已删除"监事"表述,监事的持股变动另行适用) |
| 离职后 6 个月 | 董监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同规则第 9 条;《证券法》第 36 条 |
| 上市起 1 年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持有的同样适用) | 《公司法》第 160 条 |
| 短线交易 | 持股 5% 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 | 《证券法》第 44 条 +《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6〕4 号,2026-03-06 公布、2026-04-07 施行,共 12 条):主体覆盖 5% 以上股东与董监高(含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证券品种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买入卖出时点按过户登记完成日认定;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账户合并计算;规定列明 13 类豁免情形(如优先股转股、可转债转股与回售、可交换债换股与回售、司法强制执行、国资无偿划转、认购配售、已披露计划减持、股权激励等,限制性股票未列入豁免) |
| 窗口期 | 定期报告披露前的规定期间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重大事项披露前另有窗口期;具体天数与豁免情形以现行《变动管理规则》及其附件为准 |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六、第四道限制: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时不得减持
《减持办法》第 10、11 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设置了情形线(交易所指引承接同一口径):
| 情形 | 现行判定口径 |
|---|---|
| 分红不达标(第 10 条第(一)项) |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净利润为负的年度不计入计算) |
| 破净(第 10 条) | 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交易日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的每股归母净资产 |
| 破发(第 11 条) | 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交易日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适用于首发时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丧失后仍继续适用 |
| 其他禁止情形(第 7、8 条) | 股东被立案调查/侦查、被处刑罚或未期满的公开谴责、罚没款未缴清;上市公司被立案、被公开谴责、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等 |
两点补充:
- 复权口径是"向后复权",即把发行价/净资产按之后的送转、配股相应调整,所以"送转之后股价低不等于破发"。
- 北交所不适用破发、破净这两项限制(北证发〔2024〕10 号第 13 条);北交所对分红不达标的减持约束条款,本次未逐字核对原文。
- 分红不达标还可能让公司本身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沪深主板与科创、创业板的股票上市规则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低于年均净利润的 30% 且累计低于 5,000 万元(科创、创业板为 3,000 万元)"列为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研发投入达标的科创、创业板公司除外(详见股息率怎么算、什么时候拿到钱)。
- 沪深交易所另就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具体计算发布了业务参考/指南(上交所 2024-10-08 发布、深交所创业板与主板相应指南),执行时以这些文件为准。
七、限售股出借与转融通:现在是禁止状态
| 事项 | 现行状态 |
|---|---|
| 限售股出借(转融券) | 全面暂停:中国证监会 2024-01-28 发布、2024-01-29 实施暂停限售股出借 |
| 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出借 | 沪深交易所同日(2024-01-29)暂停战投在承诺持有期内出借获配股票;《减持办法》第 18 条、沪指引第 21 条列为禁止条款 |
| 转融券业务 | 2024-07-11 起暂停新增,存量于 2024-09-30 前了结;截至 2026-10-29 未查到恢复公告 |
| 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借道融券减持 | 不得通过融券卖出减持本公司股份(沪深相关规则与《减持办法》) |
八、解禁后卖出的税费
-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6 年第 26 号《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08-28 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限售股范围除财税〔2009〕167 号第二条所列外,还包括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送转、缩股按比例调整原值;未按规定申报成本原值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 20%。旧口径中"原值凭证不全按投资成本 15% 核定"仅适用于 26 号公告实施前的存量情形(北交所原始股另有过渡安排)。
- 企业所得税:企业、法人转让限售股的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专门优惠政策(未查到专项文件)。
- 印花税:卖出单边 0.5‰(2023-08-28 起)。
- 增值税:个人从事股票转让不征增值税;机构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税,但限售股解禁后转让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 号附件)。
九、怎么看一只股票的解禁安排
- 看公告而不是猜日期:公司会在限售股解禁前披露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或上市流通公告,载明股东名称、可流通数量、限售届满日;实际可流通数量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果为准。
- 看是谁解禁:财务投资人解禁与控股股东解禁的减持约束强度不同——后者还叠加破发/破净/分红三条情形线。
- 看有没有配套减持计划:只有解禁公告、没有减持计划公告的,短期不构成实际卖压;有减持计划的,才进入"15 个交易日预披露 + 区间不超过 3 个月 + 90 日 1%/2%"的路径。
- 看流通股本的变化:本站个股页把总股本与流通市值/流通股本分列,两者差额就是仍在锁定的部分(详见读懂新股的流通盘)。
十、常见误解
- "上市满 1 年,原始股东就能卖" —— 12 个月只是部分股东的下限;控股股东与实控人是 36 个月,且卖出时仍受额度、预披露、情形线三重约束。
- "90 个交易日 1%" —— 办法的表述是"三个月内 1%",交易所落地为"任意连续 90 日"(沪)与"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深),不是交易日。
- "只有集中竞价要预披露" —— 大宗交易同样需要提前 15 个交易日披露。
- "通过大宗交易接货的人拿到就能卖" —— 受让方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 "破发就是所有股东不能卖" —— 情形线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且办法第 11 条限于首发时的该类主体,身份丧失后仍适用);其他 5% 以上股东不适用这条。
- "送转之后股价比发行价低就触发破发" —— 判定用向后复权的收盘价与发行价比较,送转会相应调整。
- "董监高每年都能卖所持的四分之一" —— 基数是上一年年末持股数;且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 "限售股解禁后可以借道转融通卖出去" —— 限售股出借、战投获配股票出借、转融券均处于暂停状态,且无恢复公告。
十一、延伸阅读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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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07-01 施行)第 160 条;《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 36、44、63、75 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224 号,2024-05-24 施行;2025-03-27 经令第 227 号修正)第 2、7—12、14、18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上证发〔2025〕42 号,2025-03-28 施行)第 7、8、10—13、16、18、20、21、2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第 7、10—13 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4〕9 号,经〔2025〕5 号修正)第 9、15 条及附件;《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6〕4 号,2026-04-07 施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2025 年修正)第 13、14、16、17 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证监会公告〔2025〕1 号);《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4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订)第 30 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57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指引》(北证发〔2024〕10 号)第 9、10、13 条;《北交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登记指引》(北证公告〔2025〕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6 年第 26 号、财税〔2009〕167 号、财税〔2016〕36 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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