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材料的生产;锂离子电池生产、制造;电子新材料的开发、研究、技术咨询和经营;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新材”或“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018年由深圳市整体迁移至贵州省贵阳市,控股股东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振华新材;股票代码:688707)。
公司现有两个生产基地,分别位于贵阳和黔西南州义龙新区,截至2024年年底,公司已建成年产6.6万吨正极材料生产线。
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提供新能源汽车、3C消费电子所用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
新能源汽车领域用正极材料,涵盖包括中镍、中高镍及高镍在内的多种型号一次颗粒大单晶镍钴锰酸锂三元正极材料(NCM),是公司的核心竞争产品;消费电子用正极材料,主要包括高电压钴酸锂、复合三元正极材料以及一次颗粒大单晶三元正极材料。
公司于2009年在国内外较早完成镍钴锰酸锂三元正极材料一次颗粒大单晶材料的研发及生产。
经多年的研发及培育,公司已掌握一次颗粒大单晶镍钴锰三元材料合成技术、大单晶无钴层状结构镍锰二元材料合成技术、高电压钴酸锂材料合成技术、多晶镍钴锰三元正极材料合成技术、尖晶石结构复合改性材料合成技术、正极材料掺杂技术、正极材料表面改性技术、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合成技术、半固态/固态电池用的正极材料及电解质合成技术等一系列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相关产品和技术已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
此外,前沿材料技术方面:公司于2022年实现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并于2023年率先实现车端应用及百吨级出货;针对半固态/凝聚态/固态电池等高能量密度的应用场景,公司自主研发了固体电解质氧化物及其改性三元材料、富锂锰基正极材料,已成功送样下游头部客户,部分产品实现百吨级出货;针对低空经济领域,公司开发了适用于不同应用场景的高能量密度、高功率、长循环和安全可靠的正极材料,目前已实现百吨级生产销售。
未来,公司将持续深耕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全系产品的性能提升,同时在钠电、磷酸锰铁锂方面加速推进产业化,紧密围绕固态电池、低空经济等领域所需材料加大研发力度,持续降本,生产高附加值产品,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一)报告期内业绩变动原因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1,281万元,同比下降2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743万元,亏损进一步扩大。
营业收入及利润下滑主要源于以下因素:1.产品销售价格承压:行业竞争加剧导致正极材料环节议价能力减弱,产品销售单价持续低位运行。
公司虽通过提升运营效率、优化采购策略等方式努力控制成本,但产品售价下降仍对毛利空间构成一定压力。
2.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报告期内,碳酸锂等主要原材料价格虽总体处于低位,但波动性犹存。
公司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模式,原材料采购与产品销售存在时间差,价格传导的滞后性对阶段性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下游需求结构性变化:磷酸铁锂电池在成本敏感的中低端车型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对三元材料需求形成结构性替代。
公司传统优势产品(如中镍5系材料)市场需求显著收缩,而新一代6系高电压材料在客户端虽已完成认证,但报告期内尚未形成大批量订单,未能完全弥补传统产品需求下滑缺口。
4.产能利用率不足及固定成本影响:受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及产品结构调整影响,公司部分产线产能利用率偏低,导致单位产品分摊的折旧、人工等固定成本相对较高,同时闲置产能停工损失直接计入成本对整体利润形成较大压力。
5.期间费用刚性支出增加:为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并拓展新市场,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除投向传统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外,还有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固态电池材料等前沿技术领域,研发费用同比上升。
同时,为维护客户关系网络及拓展新业务渠道,销售费用亦同比有所增加。
尽管面临上述挑战,公司在产品研发、客户拓展等方面仍取得积极进展,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下一步发展思路面对当前行业格局与市场环境,公司将坚持“稳固基本盘、开拓新增量、聚焦降本增效”的总体战略,重点推进以下工作:1.强化技术创新与产品迭代: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聚焦提升能量密度、延长循环寿命、增强安全性能及降低供应链/技术/工艺成本等关键技术方向,巩固单晶高镍材料领域领先优势,加速推进6系三元材料的批量交付。
紧密跟踪前沿技术趋势,加快高镍/超高镍材料、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锰铁锂(LMFP)、固态/半固态电池用正极材料及固体电解质等材料的产业化进程,培育新的业绩增长点。
2.优化市场与客户结构:拓展多元化应用市场,在巩固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储能、电动工具、电动二轮车、低空经济等新兴应用场景,开发差异化、定制化产品,加速技术成果转化。
深化与现有战略大客户合作,并加快在国内外优质动力电池客户及小动力、消费电子等细分市场的客户认证与销售覆盖,构建更均衡、健康的客户生态。
3.深化降本增效与精益管理:加强供应链管理,通过签订长单、战略合作、参股上游资源及布局电池回收等方式,提升原材料成本管控能力,平抑价格波动风险。
持续推进精益生产与数字化转型,从采购、生产、技术、管理等全流程挖掘降本潜力。
强化应收账款与存货管理,提升资产运营效率,保障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
4.审慎推进产能建设与海外布局:科学规划现有产能,推动生产线柔性化升级,提升应对小批量、多品种定制化需求的能力。
根据市场需求审慎决策后续产能扩张,避免资源错配。
密切关注海外市场动态及政策导向,加快海外客户认证进程,稳步推进国际化布局,以分散经营风险,增强综合竞争力。
公司系由原股东深圳振华与79名自然人于2004年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21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深圳市名称预核内字[2004]第0485812号),核准了“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名称。
2004年4月26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2140684。
2016年4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省国资委关于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有关情况进行确认的函》(黔国资函产权[2016]56号),对公司发起设立时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情况进行确认:(1)按规定开展了资产评估及资产评估备案。
深圳振华发起设立振华新材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年第14号),聘请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展资产清查,对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深庆[2003]评字第025号),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6月30日,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纳入评估范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702.96万元,评估价值为766.128万元。
振华集团对该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备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按规定开展了资产清查。
发起设立振华新材时,深圳振华是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出资,不用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开展了资产清查,资产权属关系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3)按规定作了验资。
深圳振华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验资手续,聘请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庆[2004]验字第347号);(4)按规定履行了股东会审议决策程序。
振华集团委托股东代表参加了深圳振华2004年2月18日召开的股东会,就发起设立振华新材事项作了表决,同意深圳振华以机器设备及其他实物资产作价680万元投资发起设立振华新材。
有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振华《公司章程》规定;(5)办理了公司设立有关审批手续。
发起设立公司时,深圳振华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了《关于设立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关于以发起方式设立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股[2004]8号),同意深圳振华等81名发起人发起设立“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2,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折为2,000万股,其中深圳振华持有68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4%。
根据振华新材发起人协议书,深圳振华出资资产超出折股价值部分转为对振华新材的债权;(6)职工安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深圳振华发起设立振华新材时,充分考虑了出资资产所在新光源厂、新材料厂职工权益,妥善安置了相关职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
2020年10月10日,中国电子出具《确认函》,对公司发起设立合规性及相关事项进行确认:(1)振华新材设立时已经原股东深圳振华股东会审议通过、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批复,同时履行了资产评估及备案、股东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安置、验资、工商设立等一系列程序,振华新材设立过程中充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及损害职工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的指导精神;(2)深圳振华投资设立振华新材时已依法保全金融债权并落实相关债务,相关金融债务在到期时点已及时全额偿还,不存在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形;(3)深圳振华与蔡健、向黔新、韦国光等79名自然人于2004年4月共同发起设立振华新材,其中深圳振华持股34%,蔡健、向黔新、韦国光等79名自然人合计持股66%。
深圳振华是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出资,不用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开展了资产清查,相关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权属关系清晰,均为深圳振华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蔡健、向黔新、韦国光等79名自然人投资者出资均为自有资金,各投资者及持股结构的确定系为振华新材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已经深圳振华股东会、振华新材股东大会、深圳市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规定。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等事项。
2016年12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9126号),同意振华新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6年12月28日,振华新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振华新材”,证券代码为“870341”,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7年11月16日,鑫天瑜投资与德笙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1)鑫天瑜投资将其所持公司250万股股份转让给德笙投资,转让价格参照2017年7月增资价格确定,即20元/股;(2)本协议签署后,德笙投资在鑫天瑜投资指定时间内向鑫天瑜投资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定金人民币1,500万元;(3)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摘牌退市前未能复牌完成交易,则上述1,500万元定金自动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德笙投资应于摘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鑫天瑜投资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3,500万元,并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鉴于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主要在贵州省贵阳市、黔西南州开展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契合公司实际情况,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议案。
公司名称由“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仔路44号”变更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
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完成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然人高月春在公司历史沿革2011年12月增资及相关股权转让过程中,委托向黔新代为持有公司80万股。
公司2019年4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份10股,上述委托代持股份转增为160万股。
2019年11月4日,高月春与向黔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高月春将上述实际持有的公司160万股以税后10元/股(税前约12.5元/股)的价格全部转让予向黔新,并约定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向黔新承担。
向黔新成为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以解除上述股份代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