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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 - 301238.SZ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日期
2022-06-17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英文名
Jiangsu Ruitai New Energy Materials Co.,Ltd.
成立日期
2017-04-21
董事长
张子燕
注册地
江苏
所在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上市信息
企业简称
瑞泰新材
股票代码
301238.SZ
上市日期
2022-06-17
大股东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68.18 %
董秘
王晓斌
董秘电话
0512-56375311
所在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
徐志敏;张静
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全称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
91320582MA1NU2QE9N
组织形式
地方国有企业
注册地
江苏
成立日期
2017-04-21
法定代表人
张子燕
董事长
张子燕
企业电话
0512-56375311
企业传真
0512-55911196
邮编
215600
企业邮箱
rt-public@rtxc.com
企业官网
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2幢30楼
企业简介

主营业务:从事电池材料以及有机硅等化工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营范围:新能源材料的研发及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各类添加剂、新型锂盐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为宁德时代、LG化学、新能源科技、亿纬锂能等锂离子电池头部企业。

瑞泰新材下属子公司有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主要子公司。

瑞泰新材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在张家港、上海、韩国等地投资建设研发中心,建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等研发平台。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共有专利权115项,先后承担国家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在内的多项国家级项目及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内的多项省级项目。

“十四五”期间,瑞泰新材在江苏张家港、福建、浙江、四川、欧洲等地新投资建设多个重点项目,进一步扩大产能,增加品种,力争把瑞泰新材打造成为全球领先的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

商业规划

(一)主要产品及用途、上下游产业链1、电子化学品业务现阶段公司经营的主要电子化学品包括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超级电容器电解液和光学材料等。

(1)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锂离子电池电解液的作用是在电池内部正负极之间形成良好的离子导电通道。

作为锂离子电池四大主材之一,其指标直接决定了锂离子电池的能量密度、功率密度、循环寿命、安全性能、宽温应用等,是锂离子电池获得高电压、高比能等优点的保证。

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一般由高纯度有机溶剂、电解质、添加剂等材料在一定条件下,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

公司主要的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产品情况如下:(2)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系为改善电解液的电化学性能而加入电解液中的少量添加物,属于重要原材料之一。

不同种类的添加剂具备不同的功能,比如改善成膜质量、改善高低温性能等。

目前公司的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以锂盐类添加剂为主,包括二氟磷酸锂(LiDFP)、双三氟甲基磺酰亚胺锂(LiTFSI)、二氟草酸硼酸锂(LiDFOB)以及三氟甲磺酸锂(LiTFS)等,以上产品具备较高的技术门槛,且已大量应用于动力锂离子电池中,改善其高低温性能、循环性能及快充性能等。

此外,公司的部分产品已应用于固态锂离子电池等新型电池中,并已形成批量出货。

(3)超级电容器电解液超级电容器电解液是超级电容器的核心材料之一,其与电极、隔膜等材料共同决定了超级电容器的性能。

超级电容器是指介于传统电容器和充电电池之间的一种新型储能装置,它既具有电容器快速充放电、使用寿命长的特性,同时又具有电池的储能特性。

其主要下游终端应用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不间断电源等。

(4)光学材料目前公司的光学材料产品为光学膜行业的细分板块,属于公司主营锂离子电池电解质锂盐的衍生产品,属于光学膜制造中用于改善材料性能的功能性助剂。

2、有机硅业务公司的有机硅产品现阶段主要是硅烷偶联剂。

硅烷偶联剂属于有机硅材料的四大门类之一,主要用以改善无机物与有机物之间的界面作用,从而提高复合材料的性能。

公司的硅烷偶联剂产品主要包括氨基硅烷、酰氧基硅烷、环氧烃基硅烷等,用于高档涂料、玻璃纤维等领域。

公司生产硅烷偶联剂的主要原材料为功能性硅烷中间体,如γ-氯丙基三氯硅烷、γ-氯丙基三乙氧基硅烷、γ-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二)主要经营模式公司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材料以及硅烷偶联剂等化工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经营模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采购模式公司的采购模式主要包括采购策略、成本控制以及供应商管理等方面。

采购策略:对于主要原材料,公司与行业内知名供应商合作,建立了稳定供货渠道。

公司会结合生产部门的需求,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同时,合理控制库存。

成本控制:公司会对主要原材料市场持续跟踪、深入分析,定期制定采购计划、调整波峰与波谷期间采购规模,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不利影响。

供应商管理:公司建立供应商评价管理体系,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适当竞争、动态调整的合格供应商名录,确保了原辅料供应的持续稳定、质量优良及价格合理。

2、生产模式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为主的生产模式,以客户订单及中长期需求预计为导向,制定生产计划并实施。

在生产组织方面,销售部门根据近期销售情况、交货订单、客户需求预测及市场开发进展,预估下月的产品销售量并形成月度销售计划;生产部门则根据月度销售计划、成品实际库存、安全库存量、上月出货量以及车间生产能力等情况制定下月的生产计划,在实际操作时,生产部门还可以根据具体订单合理调整生产计划。

在生产作业方面,生产部门确定生产过程中各工序的控制要求,编制生产过程作业指导书,规定操作方法、要求,监督各生产工序中的操作人员按各自工艺要求和作业指导严格执行。

在对产品品质的控制方面,生产部门根据产品性能要求和相关工艺设立关键控制点,并制定控制项目及目标值。

3、销售模式公司主要采取直销模式。

首先,公司经过客户的调查评估、验厂考察、样品测试等认证程序,进入主要客户的合格供应商体系,达成合作意向。

随后,在客户合作对接过程中,公司的营销、研发部门与客户开展深入、持续对接,品管、采购部门也参与到客户产品的开发中。

此外,公司在提供材料样品的同时,会根据客户产品开发情况,给出建议使用条件,协助客户完成产品体系的定型,共同促进产品应用市场的开拓。

此外,公司在开拓市场过程中,存在少量通过中间商开拓及维护业务的情况。

中间商主要提供客户撮合、客户维护,以及协助沟通产品和报价需求、协助运回产品包装桶等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下游客户采取议价为主的谈判机制,双方在商议价格时,会根据原材料成本、人工及制造成本、市场供求状况、预期利润及客户议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

4、研发模式目前公司建立了自主研发为主,合作研发为辅的模式。

公司拥有独立的技术研发中心和人才队伍。

研发团队一方面会根据市场需求或者潜在需求发起内部研发课题,依靠丰富的行业经验,独立完成相应的研发项目;另一方面,公司会承接国家级/省级的研发项目课题,通过内部评审以及预算编制后,相应执行研发项目开题——小试——中试程序,最终完成课题验收。

此外,公司与部分行业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建立了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合作研发相关工作。

(三)业绩驱动因素1、电子化学品近期电池材料的行业竞争加剧,但随着绿色低碳的理念普及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持续支持,叠加锂离子电池的经济性、安全性等各项性能的不断提升,随着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持续发展,储能锂离子电池的商业模式逐步清晰以及消费电池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锂离子电池材料的市场需求预计将持续扩张。

公司作为领先的优质锂离子电池材料生产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以及规模优势,对于核心客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信息较为了解,能够提供更为有效的电池材料产品、技术支持以及整体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先发优势和客户粘性。

另外,受益于LCD产能向国内的转移,消费电子产品的不断升级和政策支持,光学膜行业国产化将为细分板块的光学材料带来更多的机会。

2、有机硅材料功能性硅烷是一类兼具有机官能团和无机官能团的化合物,其独特的性质使其在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持续拓展,功能性硅烷的需求将持续增长。

特别是在新能源、高端制造等新兴领域,功能性硅烷的应用前景更加广阔。

预计在未来几年内,中国功能性硅烷行业将保持快速稳健的发展态势,成为新材料产业中的重要支柱。

未来,随着行业技术的不断突破及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功能性硅烷行业产品将向高端化、环保化方向发展。

(四)锂离子电池产业链各环节主要产品或业务相关的关键技术或性能指标高电压NCM系列电解液:使用我司电解液产品的高电压NCM体系锂离子电池,循环寿命能达到常温1C循环3000圈以上,高温45℃1C循环1500圈以上,长期高温存储电池不鼓胀,常温及高温下4C快充性能优异;满足国内外客户性能需求,且产品一致性水平较高。

在我司高电压NCM体系电解液配方中,锂盐含量在电解液中质量占比约为10-16%;溶剂含量在电解液中质量占比约为78-85%;添加剂含量在电解液中质量占比约为0.5-10%。

高电压LCO系列电解液:使用我司电解液产品的高电压4.52V或以上的LCO体系锂离子电池,循环寿命能达到常温1C循环1000圈以上,高温45℃1C循环600圈以上,常温3C充1C放循环600圈以上,满足国内外客户性能需求,且产品一致性水平较高。

在我司高电压LCO体系电解液配方中,锂盐含量在电解液中质量占比约为12-16%;溶剂含量在电解液中质量占比约为63-78%;添加剂含量在电解液中质量占比约为5-20%。

磷酸铁锂体系电解液:使用我司电解液产品的磷酸铁锂体系锂离子电池,循环寿命能达到常温1C循环10000圈以上,高温45℃1C循环3500圈以上,满足国内外客户性能需求,且产品一致性水平较高。

在我司磷酸铁锂体系电解液配方中,锂盐含量在电解液中质量占比约为8-15%;溶剂含量在电解液中质量占比约为80-85%;添加剂含量在电解液中质量占比约为2-7%。

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公司主营的LiTFSI\LiDFP\LiDFOB等多款锂盐类添加剂,在纯度、水分、杂质离子等技术指标上,品控及产品一致性水平高。

产品实现国内外主流电解液客户批量供货。

1、概述报告期内,新能源行业继续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大幅增长;但近几年锂电材料产能过度扩张,供大于求,竞争持续激烈,公司最主要产品电池材料价格继续下降。

同时,公司在建和新投产项目较多,导致管理费用和折旧摊销等成本明显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74,572,595.14元,同比下降7.3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81,909,676.80元,同比下降24.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9,062,355.90元,同比下降27.57%。

发展进程

2017年2月16日,江苏国泰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设立瑞泰有限。

2017年3月6日,江苏国泰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设立瑞泰有限。

2017年4月6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05821026)名称预先登记[2017]第04060112号),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1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瑞泰有限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NU2QE9N)。

2020年6月22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企业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05920027)公司变更[2020]第06190001号),核准发行人的名称由“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同日,发行人取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NU2QE9N)。

2020年4月10日,中企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1108号)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项目评估期后事项说明》,以2019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瑞泰有限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335,931.96万元(折合6.72元/元注册资本),并将上述资产评估结果由张家港国资办备案。

2020年4月16日,张家港国资办对江苏国泰作出《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有关方案的批复》(张国资办[2020]17号),同意江苏国泰下属子公司瑞泰有限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扩股,并引入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

2020年4月25日,江苏国泰向张家港国资办报请《关于调整瑞泰新能源增资扩股相关事项的请示》(苏国泰[2020]24号),张家港国资办于2020年4月27日同意瑞泰有限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变更为5.5亿元。

其中,国泰投资出资13,440万元,认缴2,000万元出资额;产业资本、金城融创及金茂创投各出资6,720万元,分别认缴1,000万元出资额。

2020年4月28日,江苏国泰作出股东决定,同意瑞泰有限引入新股东并将注册资本增加至55,000万元。

2020年4月28日,国泰投资、产业资本、金城融创及金茂创投与江苏国泰、瑞泰有限签署了《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共计33,600万元认缴瑞泰有限新增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20年6月17日,立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4985号),验证截至2020年4月28日,瑞泰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55,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注册资本的100%。

2020年4月29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瑞泰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NU2QE9N)。

2017年6月18日,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涉及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7)第1021号),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超威新材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207.80万元,本评估结论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据此,江苏国泰、华荣化工持有的超威新材21.18%股权、14.24%股权的评估值分别为1,811.60万元、1,218.00万元。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17002、2017003),华荣化工已将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向江苏国泰申报备案,由江苏国泰转报国际贸易公司进行备案。

2017年8月,江苏国泰、华荣化工分别与瑞泰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分别将其持有的超威新材21.18%股权(对应1,800万元出资额)、14.24%股权(对应1,21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瑞泰有限,转让价格分别为1,811.6万元、1,218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根据苏中资评报字(2017)第1021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单价均为1.0063元/元注册资本。

2017年8月5日,超威新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①同意股东江苏国泰、华荣化工分别将其持有的超威新材21.18%股权(对应1,800万元出资额)、14.24%股权(对应1,21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江苏国泰的全资子公司瑞泰有限;②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年9月14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超威新材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5899745525)。

2017年12月22日,江苏国泰与瑞泰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华荣化工81.84412%股权(对应152,146,710.58元出资额)无偿转让给瑞泰有限。

根据协议约定,此次股权转让系根据《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的规定进行的重组。

2017年12月22日,华荣化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江苏国泰将其持有的华荣化工81.84412%股权(对应152,146,710.58元出资额)转让给全资子公司瑞泰有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8年1月23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华荣化工换发《营业执照》。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以江苏国泰对其控制的化工新材料板块相关资产和业务进行整合为目的,业务重组具有合理性,资产的交付、过户情况合法合规。

重大资产重组前后,发行人财务数据和经营业务规模有较大提升,发行人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