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等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2015年12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18年9月在深交所上市,是全国首家“A+H”股上市城商行。
截至2024年末,郑州银行在职员工5623人,省内共有分支行182家,其中地市分行14家;管理中牟、新密、鄢陵、扶沟、浚县、确山、新郑7家村镇银行和1家金融租赁公司。
长期以来,郑州银行始终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定位,根植郑州,深耕河南,充分发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决策链条短、服务网点多、体制机制灵活特点,持续塑造特色化、差异化竞争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
目前,郑州银行正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聚焦“两高四着力”,全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切实将金融活水引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河南篇章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贡献更多金融力量。
2.1主要业务郑州银行成立于1996年11月,2015年12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18年9月在深交所上市,是全国首家“A+H”股上市城商行。
郑州银行始终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定位,根植郑州,深耕河南,锚定建设一流城商行目标,转换经营机制,提升经营质效,持续塑造特色化、差异化、专业化竞争优势,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综合化金融服务,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
本行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等。
本行为公司银行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公司贷款(含贸易融资)、国际业务及服务、公司存款、手续费及佣金类业务产品和服务。
本行向零售银行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包括贷款、存款、财富管理、银行卡、手续费及佣金类业务产品和服务。
本行的金融市场业务在满足本行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寻求资金回报最大化,主要包括货币市场交易、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债券承分销、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及代客资金业务。
2.2经营情况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资产总额人民币7,436.7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95%;吸收存款本金总额人民币4,630.7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47%;发放贷款及垫款本金总额人民币4,102.6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82%;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29.21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0.34%;净利润人民币19.09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2.44%;净利息收益率1.61%,成本收入比27.67%,资本充足率11.71%,不良贷款率1.71%,拨备覆盖率185.81%,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郑州银行持续加强党的领导,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一流城商行为工作标杆、一流工作要求为落实标准、一流工作业绩为突破标志,加快推动管理模式、经营机制转换,带动整体经营进一步提质增效。
围绕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群、省市“三个一批”重点项目等领域,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加大资金供给,不遗余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普惠小微和民生保障,以金融“活水”浇灌高质量发展沃土,彰显了本土金融机构的责任与担当。
1995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关于郑州市开展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复[1995]292号),原则同意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郑州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方案》。
1996年5月8日,郑州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上报《关于筹建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的请示》(郑合银组字[1996]3号),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郑州城市信用合作社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验收小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认定了48家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结果。
1996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关于筹建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6]198号),同意筹建本行。
1996年8月5日,48家城市信用社的股东代表以及新入股股东达成了《郑州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郑州市财政局、48家城市信用社的股东以及14家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郑州城市合作银行。
本行设立时拟定的股份总额为452,759,882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其中,48家城市信用社的股东以经资产评估确认后的48家城市信用社的可分配净资产折价入股,其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入股。
1996年8月6日,郑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郑会内验字[96]第40号),对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筹)申请的注册资本予以审验。
根据该验资报告,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筹)申请的注册资本为452,759,882元。
其中,郑州市地方财政以货币资金认股102,000,000元,48家城市信用社原有股东认股254,759,882元,其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认股96,000,000元。
1996年8月6日,郑州城市合作银行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审议通过《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情况的报告》、《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章程》,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1996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关于郑州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245号),同意郑州城市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章程》。
1996年8月23日,本行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许可证号:D10014910006)。
1996年11月16日,本行取得河南省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69999577-2-2)。
2015年8月2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郑州银行历史沿革等情况的承诺书》,确认“郑州银行的设立系依据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进行的,依法进行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验资手续和资产转移等手续,并已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郑州银行的设立过程整体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资产也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的重大权属纠纷等情况”。
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时承诺,“如郑州银行今后发生与历史沿革中产权变动引起的纠纷或其他问题,郑州市政府负责解决”。
2015年9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具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事宜的函》(豫政函[2015]110号),确认“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历次注册资本增减、其他股份变动等情况总体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重大纠纷,并对郑州市政府的审核意见予以确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时承诺,“如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今后发生因历史沿革中产权变动引起的纠纷或其他问题,将责成郑州市政府协调解决”。
本行设立时,名称为郑州城市合作银行。
2000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出具《关于同意郑州城市合作银行更名迁址的批复》(济银复[2000]64号),同意郑州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核发了更名后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许可证号:D10024910002)。
2000年12月17日,河南省工商局换发了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豫工商企4100001002856)。
2009年9月11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郑州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银监复[2009]342号),同意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郑州银行”。
2009年9月21日,河南银监局核发了更名后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1036H241010001)。
2009年10月10日,河南省工商局换发了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100052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