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条款原文摆出来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5 年 3 月修订)》第 21 条的口径是: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
深市规则表述基本一致(沪、深承销实施细则对应条款)。拆解后是四个要点:
| 要点 | 具体口径 |
|---|---|
| 计次单位 | 以投资者为单位(不是账户,也不是股票只数) |
| 计次窗口 | 任意连续 12 个月内滚动计算,不是自然年 |
| 起算点 | 最近一次申报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180 个自然日(含次日) |
| 限制范围 | 新股 + 存托凭证 + 可转债 + 可交换债的网上申购,沪深分开统计 |
二、"不足额"也算一次
很多人以为只有"完全不管"才叫弃购。规则口径是中签后账户资金不足,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也就是说,中 2 签只备了 1 签的钱,同样计入弃购次数。
常见触发场景有三类:
- 中签号在缴款日才看到,账户里资金不足;
- 缴款日资金被其他交易(如买入股票、理财自动滚存)占用;
- 中多签后总额超出预期,只缴了部分。
因此实际操作上的要点只有一个:T+2 日日终把足额认购资金留在资金账户,且不要在当天做会占用该笔资金的委托或理财归集。
三、弃购的股份去哪了
| 环节 | 现行处理 |
|---|---|
| 网上投资者放弃 | 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按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承销实施细则第 18 条) |
| 弃购比例偏高 |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合计比例超过 10% 时,主承销商可按事先约定向网下投资者进行二次配售(沪第 34 条、深第 33 条) |
| 缴款总量不足 |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70% 时,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中止发行(沪承销细则第 32 条、深第 31 条,另见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的中止发行条款) |
| 结果披露 | 主承销商在 T+4 日公告网上发行结果,其中包含弃购数量与包销数量 |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次新股弃购率高"会被当作市场情绪指标:弃购直接推高主承销商的包销数量,而包销比例过高会触及中止发行的条件。
四、和北交所的区别
北交所新股实行全额缴款、比例配售,不存在"中签后忘记缴款"的环节(钱在申购时已冻结),因此不适用沪深这套弃购计次限制;其约束体现在申购时须足额缴款、且申购委托不可撤单。
五、常见误解
- "一年 3 次,过了元旦重置" —— 是任意连续 12 个月滚动计次,与自然年无关。
- "只影响这只股票" —— 影响的是此后 180 个自然日内所有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网上申购。
- "沪市被限制,深市还能打" —— 沪深分开统计,但各自都会独立触发限制,需分别核对。
- "中 2 签只缴 1 签不算弃购" —— 不足部分同样视为放弃认购并计次。
- "弃购没成本,最多白跑一趟" —— 除计次限制外,弃购还可能造成主承销商包销与发行中止风险,监管对违规弃购另有报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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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5 年 3 月修订)》(上证发〔2025〕43 号)第 18、20、21、28、3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上证发〔2025〕46 号)第 32、33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6 年修订)》第 31、32、33 条;各新股刊登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的中止发行条款。
声明:本文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