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在赣榆县范围内面向农户及农村企业发放小额贷款业务、应付款 保函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代理保险销售业务。。
经营范围:在本市范围内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在本县范围内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开展的业务包括:面向“三农”发放小额贷款业务、应付款保函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代理保险销售业务。
面向“三农”发放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公司在赣榆县范围内为农户及农村企业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应付款保函业务是指由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 公司承兑,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的业务。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业务。
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是指公司代理销售贷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业务,当贷款人发生重大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其获益的保险金第一顺序收益人为公司。
1、财务运营状况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总收入为1,539.68万元,同比减少6.95%,实现净利润858.06万元,同比减少27.40%。
2016年7-9月,公司营业总收入为312.51万元,同比减少29.92%,实现净利润-309.11万元,同比减少238.45%。
公司三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有较大幅度下滑,主要系客户贷款到期后未准时还贷,公司根据会计政策,按五级分类情况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5,639,360.10元的计提所至。
2、业务运营情况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是公司的核心业务。
2016年7-9月,公司共发放贷款21笔,累计发放贷款1,418万元,实现利息收入312.5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100%。
公司秉承发放贷款小额化、客户群体分散化的经营理念,有效地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实现资产有效增值。
赣榆县中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由徐明根、高华林、高伯华、孙鸿祖、孙克法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5亿元。
2011年3月21日,江苏省金融办印发《关于同意筹建赣榆县中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苏金融办复[2011]75号),同意筹建赣榆县中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同年5月24日,江苏省金融办印发《关于同意赣榆县中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苏金融办复[2011]124号),同意赣榆县中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
2011年4月2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赣榆县中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了各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以及经营管理机构等内容。
同日,有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上述公司章程,约定前述出资采取分期缴纳方式,首期缴付6,300万元,其中徐明根、高华林、高伯华、孙鸿祖、孙克法分别缴付1,890万元、1,260万元、1,260万元、1,260万元、630万元。
2011年4月11日,连云港中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连中义验字[2011]4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4月11日,有限公司(筹)已收到股东徐明根、高华林、高伯华、孙鸿祖、孙克法分别以货币缴纳的注册资本1,890万元、1,260万元、1,260万元、1,260万元、63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6,300万元。
2011年5月25日,有限公司取得连云港市赣榆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72100007723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位于赣榆县沙河镇政府驻地东兴路1号,注册资本为10,500万元,实收资本为6,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明根,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在本县范围内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营业期限自2011年5月25日至204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