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油田增产相关技术服务及产品销售、监测技术服务、固井工程服务、地质工程一体化服务和排水采气服务等油田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勘探开发、钻井提速、定向井、钻井液、完井工程、井下作业、压裂酸化工程、提高石油天然气采收率、微地震监测、排水采气、堵水调剖、注气吞吐、示踪剂监测、生产测井、含气量检测、剩余油饱和度监测、产能剖面测试、找漏与堵漏工程、老井封堵、重晶石解堵、油田化工产品与助剂和油田工具、环保、井下工具、无人机、储层研究与储层预测、油气藏地质建模与数值模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生产井下工具(限分支机构经营);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废气治理;技术检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数据处理;租赁仪器仪表;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软件开发;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产品设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的油气增产技术服务商,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油气增产技术服务领域。
针对我国油气资源品质差、开采难度大的特点,以及国家油气能源自给率低的实际境况,公司瞄准提高国家油气能源自给率、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国家战略需求,多年来深耕油气增产技术服务领域,为客户提供油气田增产相关产品及技术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油气能源需求也同步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我国新发现的大储量油气田较少,油气产量日益难以匹配,因此提高油田开发效益,高效开发边际油田,最大限度地提高油藏采收率,是石油行业共同的目标。
公司成立最初主要从事油气田压裂、酸化等油气储层改造相关的增产技术服务,而后逐步拓展到与油气储层改造相配套的分段改造工具制造、油气井产出剖面动态监测、压裂微地震实时监测等油气田监测技术服务领域,后续又以油气增产技术服务为依托,进一步延伸进入固井工程服务、油气田开发地质工程一体化总包服务及排水采气领域,为客户提供多项油气开发及增产技术服务。
2013年4月20日,曾斌、唐新荣、何涛、宝森磊、罗毅、郭彬、熊艳艳签订《北京捷贝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决定设立北京捷贝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捷贝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确定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曾斌出资650万元,熊艳艳出资60万元,唐新荣出资100万元,罗毅、郭彬各出资50万元,宝森磊、何涛各出资45万元。
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核准了捷贝通有限的设立。
2017年12月24日,捷贝通有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有限公司以2017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17]第011464号审计报告,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447.99万元;根据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东方燕都评字[2017]第1296号资产评估报告,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7月31日账面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573.39万元。
有限公司以2017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447.99万元,折合为股本总额1,35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超出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7年12月9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华验字[2017]第010164号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
2017年12月28日,股份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91110114067275674R的《营业执照》,股份公司名称为“北京捷贝通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7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东方燕都评字[2017]第1296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复核报告》(坤元评咨[2021]27号),对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捷贝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拟企业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东方燕都评字[2017]第1296号)进行了复核。
2022年6月17日,熊艳艳与北京又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熊艳艳以675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捷贝通0.5%的股份(对应股份37.0731万股)转让给北京又东。
同日,熊艳艳与南京又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熊艳艳以509.8037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捷贝通0.3776%的股份(对应股份28万股)转让给南京又东。
2022年6月24日,受让方北京又东和南京又东足额支付转让对价。
2023年3月10日,张美珊与王志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美姗以809.2123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捷贝通0.6743%(对应股份50万股)股份转让给王志坚。
2023年3月15日,受让方已足额支付转让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