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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非法荐股:证券投资咨询资格、三张公示名单与举报渠道

"收费荐股"是一项需要行政许可的业务:《证券法》(2019-12-28 修订、2020-03-01 施行)第 160 条第 2 款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 号,1998-04-01 施行)把"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咨询服务同样纳入管理,"荐股软件"另按《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 号,2013-01-01 施行)监管。合规的收费荐股只有两种形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监会公告〔2010〕27 号)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2010〕28 号),且机构持牌、人员须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可在中证协"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息公示""证券从业人员信息公示"两个栏目核对,证监会官网"相关名录"另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2026 年 9 月)》。后果端:《证券法》第 213 条第 1 款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10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 50 万元的处 50 万—500 万元),直接责任人警告并处 20 万—200 万元;情节达到刑事标准的按《刑法》第 225 条第(三)项非法经营罪处理,立案追诉门槛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数额 10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 71 条第(二)项)。投诉举报走 12386 服务平台(证监会公告〔2022〕45 号,2022-11-01 施行)与证监会举报中心,涉网络违法信息另可用 1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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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10-29 10: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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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与权限

一、什么行为算"荐股"

很多人以为只有"微信群里喊买入"才是荐股。按现行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形态很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 号,1997-11-30 国务院批准、1997-12-25 国务院证券委发布、1998-04-01 施行,现行有效)第 2 条第 2 款第(四)项明确把"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也纳入管理。

也就是说,下面这些形态都落在同一件事上:

  • 收费(或变相收费:会员费、软件费、课程费、分成)后给出具体买卖标的、买卖点、仓位建议;
  • 卖"荐股软件",软件会输出买入卖出提示——《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 号,2012-12-05 公布、2013-01-01 施行,2020-03-20 经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修改)第 7 条写明: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 直播、短视频、公众号里"带单""跟单",实质是付费后给出投资建议。

判断的核心不是话术,而是两件事:有没有直接或间接收费、给的是不特定投资者的具体投资建议。两者都沾,就需要资格。

二、谁有资格:机构持牌 + 人员登记

《证券法》(2019-12-28 修订,2020-03-01 施行)第 160 条第 2 款:"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拿到核准的机构,合规的收费荐股只有两种业务形态:

形态 依据 特征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 号) 与客户端签约、按约定收取顾问费,向特定客户提供建议;须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留存服务记录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 号) 面向机构客户发布研报,分析师须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并署名

两条与"人"有关的红线:

  • 人员也必须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机构可以核、客户也可以自己查;
  • 《证券法》第 161 条禁止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所以"帮你操作账户、盈利分成"这种话术本身就违规,出现即高危;
  • 另外《证券法》第 40 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等不得持有、买卖股票,遇到"券商内部老师自己能下单带你做"的说法,可以直接当作疑点。

三、三张可以自己动手核对的名单

  1.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栏目:其中"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息公示"看机构,"证券从业人员信息公示"看人(输入姓名或从业证书编号),另有"证券公司信息公示"。
  2. 中国证监会官网"相关名录"栏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2026 年 9 月)》是目前最新一期(上一期 2025 年 12 月版于 2026-01-09 公布)。名录页本身不显示家数,媒体报道 2026 年 9 月版为 76 家,本文未从名录页核验,以名录页为准。
  3. 机构自己的执业许可与工商登记:《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8 条就提示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核实"。

核对时的三个易漏点:只有公司名在名录里不代表和你说话的人有资格(人员要单独登记);持牌机构的员工以个人名义在群里荐股同样越界;名录会更新,某家机构可能已被撤销许可。

四、后果: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层次 依据 内容
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法》第 213 条第 1 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50 万元的,处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更宽) 《证券法》第 202 条 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10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 100 万元的,处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罚款
刑事 《刑法》第 225 条第(三)项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入罪数额门槛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年)第 71 条第(二)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数额 10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另一种刑事定性 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 号) "抢帽子交易"式荐股(公开推荐、自己反向卖出)按操纵证券市场认定,主体扩为一般主体;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 39 号(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2018-07-03)就是这一类

提示:网上常写的"未经核准从事投资咨询将被吊销营业执照"是旧证券法的表述,现行第 213 条没有这一项,不要在正文里引用。

五、监管这几轮整治的口径

时间 文件 / 行动 要点
2006 年 国办发〔2006〕9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确立"打非"部际协作框架
2008 年 证监发〔2008〕1 号《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四部门) 明确非法证券活动的清理与移送
2009 年 证监办发〔2009〕26 号 针对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的通知
2020-09-18 证监会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打击"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场外配资"及相关"黑群""黑 APP";官方表述是"黑 APP","四黑"是地方证监局对"三类违法 + 黑群黑 APP"的概括,不是文件定名
2022-12-01 印发(12-23 对外发布)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中国证监会办公厅《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 "及时清理处置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机构、未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的个人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等涉非法荐股的信息和账号";明确依托 12386 服务平台、12377 举报平台常态化受理
2026-04-24 公布、2026-09-30 施行 央行等八部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公告〔2026〕第 9 号,7 章 39 条) 第 16 条: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在第三方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第 6 条禁止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网络营销便利;第 18 条限制未持牌账号使用"证券""投资"等涉金融字样
2025-12-25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规范网络名人账号行为管理的通知》附件《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负面清单》第(十二)项"开展无资质运营" 未经许可或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荐股投资、医疗售药、职业中介等需要特定资质的活动

六、遇到了怎么举报、怎么留证据

渠道 性质与依据 说明
12386 服务平台 中国证监会 12386 服务平台(热线电话 + 网络平台,入口在证监会官网"互动交流"),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12386 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 号,2022-10-28 发布、2022-11-01 施行,同时废止〔2018〕32 号公告),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管理 接收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建议;涉及具体机构时,也是证监会了解纠纷的入口
证监会举报中心 《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 号) 网络举报入口在证监会官网举报中心,也可信函寄送;举报可获奖励,线索需尽量具体(机构名称、账号、收款方、聊天与转账记录)
12377 中央网信办举报受理渠道 处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荐股群、违规直播账号的内容处置常走这一路

证据端至少留四类:对方宣称的资格或"承诺收益"原话、收费凭证与收款主体名称、具体建议的记录(时间、标的、买卖点)、对方账号/群/APP 的界面与名称。要钱的账户是个人账户、要求转账到与机构同名无关的公司、让你下载应用商店搜不到的 APP——这三条同时出现时基本可以判定为骗局,不必先求证资格。

说明一下本站的边界:这里只整理公开披露信息(发行公告、上市公告、财务数据、交易规则),不提供投资建议、不代客理财、不收费荐股,也不与任何收费荐股团队合作。任何声称"本站内部老师""本站合作直播间"的,都是冒用。

七、荐股资质上的几处误会

  1. "群里老师免费带单,不算经营" —— 免费往往是引流,后续会员费、软件费、"盈利分成"、把客户转到其他平台,都属于直接或间接有偿,仍是需要资格的业务。
  2. "他是某券商的人,肯定合规" —— 要看两件事:机构是否持牌、他本人是否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员工个人在群里荐股、代客操作本身违反第 161 条与第 40 条的相关禁止性要求。
  3. "卖的是软件不是建议" —— 软件输出买卖时机提示即属荐股,2012 年〔2012〕40 号就是针对这一形态。
  4. "有营业执照就能荐股" —— 工商登记不等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须查证监会名录与中证协公示。
  5. "荐股亏损了能靠举报追回" ——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解决的是行为定性,投资损失要走民事途径;举报的价值在于止住后续受害者与固定证据。
  6. "直播讲财经知识也要牌照" —— 单纯的知识普及、不针对不特定投资者给出具体买卖建议、不收费导流,与证券投资咨询不同;《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第 16 条约束的是营销金融产品的账号与人员。
声明:本文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