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为主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经营范围:在龙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原则,在龙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 业务,向“三农”及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主要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等形式。
公司的业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 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8]46 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 [2008]21 号)等有关规定开展的。
自 2009 年 5 月设立以来,公司一直专注于主 营业务,业务发展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为23,325,676.14元,同比下降0.80%,全部为贷款利息收入;年末贷款损失准备6,478,057.50元,一般风险准备3,038,700.00元。
实现利润总额14,519,133.44元,同比下降28.72%;实现净利润10,855,263.53元,同比下降28.60%。
年末不良贷款余额7,841,707.50元,占贷款总额的4.39%,占本公司净资产的6.23%。
2015年公司营运相对平稳,收入和利润较2014年有所下降,年末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有所上升,主要原因在于:利率多次下调和信用风险增加,致使公司盈利水平下降。
2008年12月3日,龙泉市人民政府出具《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龙泉市 佳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请示》,拟同意由浙江佳和矿业集团龙泉市清和金属有 限公司为主发起人,设立“龙泉市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月4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出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审核丽 水市龙泉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材料的函》,同意将龙泉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申报材料函报浙江省金融办。
2009年3月20日,浙江省金融办出具《关于同意龙泉市佳和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试点方案的批复》(浙金融办核〔2009〕12号),同意开展龙泉市佳和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
2009年5月4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 员及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009年5月5日,公司在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了注册号 为331100000022614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企 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为叶建和,住所为龙泉市龙渊镇 莱茵花园综合楼,经营范围为“在龙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自此,佳和小 贷正式设立。
2011年1月20日,吴森霞与清和金属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吴森霞以1:1的价格将其持有佳和小贷的300万股股份全部转让给清和金属;2011年1月 21日,绿峰农林、金中利设备股东会决议以1:1的价格分别将其持有佳和小贷 的500万股股份、200万股股份转让给清和金属,同日,清和金属股东会决议同 意以1;1的价格接收吴森霞、绿峰农林、金中利设备转让的股份。
2011年1月21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绿峰农林将其持有 佳和小贷的500万股股份转让给清和金属;同意金中利设备将其持有佳和小贷的 200万股股份转让给清和金属;同意吴森霞将其持有佳和小贷的300万股股份全 部转让给清和金属。
2011年1月24日,浙江省金融办出具了《关于龙泉市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浙金融办核〔2011〕12号),同意绿峰农林、金中利 设备、吴森霞分别将其持有佳和小贷的500万股、200万股、300万股股份转让 给清和金属。
2011年2月15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1年3月2日,佳和小贷在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与本次股份转 让有关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