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文化消费、教育服务、现代物流及其他文化相关业务
经营范围: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教材教辅、教育装备的批发零售;林业产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的批发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用品批发零售;广告业;自有房屋租赁;自有物业管理;物流(除专营);其他仓储业(除危险仓储服务)。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内蒙古新华书店,1947年成立于乌兰浩特。
1998年,完成了公司制改造,成立了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对全区新华书店和外文书店进行战略性重组,组建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在上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化产业“第一股”,实现我区企业A股上市近十年零的突破。
集团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自觉肩负起更好地完成自治区两件大事和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的使命任务。
多年来,始终深耕于“教育服务、文化消费、现代物流”等业务,严格遵守国家出版发行法律法规,坚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弘扬正版、诚信经营,在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集团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双效”统一,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七进”工程、送书下乡、全民阅读公益活动品牌化、规模化、常态化,“草原书屋”“阅旧知新”“鸿雁图书悦读”计划等文化惠民工程社会影响深远。
在坚守主责主业的同时,集团以市场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积极延伸产业链,拓展教育装备、研学旅行、教育培训、文创产品、互联网+等产业项目,为集团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集团取得的成绩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先后荣获全国文化体制改革优秀企业、第四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先进单位、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自治区文化企业10强、全国成长性文化企业30强,旗下多家企业荣获全国及自治区先进集体、工人先锋号、中国最美书店等多项殊荣。
2025年,公司紧密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秉持稳进结合、创新驱动的工作方针,全力推动各项业务实现高质量发展,为自治区文化事业繁荣添砖加瓦,助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
(一)深耕教育领域,多元服务全面升级面对教育市场变革与教材发行新挑战,公司积极应变,提前布局,优化教材发行流程,强化与教育部门、学校的沟通协作,在保障“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政治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通过教材管理系统,实现教材库存、配送路径的精准监控,极大提高发行效率。
巩固“两教”发行核心阵地,确保教材教辅的稳定供应,以此为基础拓展课后阅读服务,开发兼具教育性与趣味性的阅读产品组合。
依托覆盖全区的线下发行网络,强化与学校、社区的深度联动,将实体网点转化为文化服务站,开展主题阅读、亲子互动等活动,激活线下场景的体验价值。
(二)创新业态融合,夯实文化传播主阵地为提升实体销售与文化品牌影响力,公司依托“七进工程”及“阅旧知新”项目,推动业态、渠道与创新深度融合。
上半年,草原书屋开展260场活动,“阅旧知新”举办157场,挂牌131处基地,捐赠图书码洋22.89万元。
世界读书日期间,公司联动全区,举办4535场全民阅读活动、1406场流动售书活动,组织“万家支部结新华”171场,“北疆文化”主题活动338场。
这些举措显著增强了“阅见北疆”品牌的传播力,凸显了公司对文化传承与社会责任的担当。
(三)重塑业务生态,激活增长动能构建多元融合的教辅服务体系,以政策合规为前提,打造“产品+服务+场景”的立体化模式。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辅品种缺口,联合优质教研机构选取覆盖全学科、兼顾素养提升的差异化产品,抓住开学前后销售窗口期,通过“目录内征订+目录外零售+精准推送”组合策略扩大市场份额,依托网格化团队开展“一校一策”定制服务,同步推荐党政读物等关联业务,实现教育服务与文化消费的协同增长。
发行人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6月10日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内蒙古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内政字[2005]147号),由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和内蒙古爱信达教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化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内文改发[2008]5号),同意股份公司吸纳百川华邮、科文剑桥各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
2010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同意变更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的批复》(内政字[2010]174号),同意公司出资人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变更为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东退股的批复》(内财科[2016]872号),原则同意内蒙新华向科文剑桥、百川华邮回购所持有公司0.374%、0.374%的股份,由公司按照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的回购价格,即按照认缴出资额原价100万元、100万元,回购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018年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签署《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协议》,协议约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将出资内蒙新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实际为财政厅持有的内蒙新华99.62%的股权)划转至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由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2019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9.62%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内蒙古新华控股有限公司的决定》,决定将内蒙古国资委持有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9.62%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内蒙古新华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2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出具《关于同意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批复》,同意新华集团引进战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