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与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15% 核定的算法与 2026 年第 26 号公告的改动
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税率(财税〔2009〕167 号第一条,2010-01-01 施行),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167 号第二条只列举三类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大小非"、2006 年后 IPO 形成并限定的股份、经财政部等四部门确定的其他限售股),**定向增发与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股份不在该条列举内**。过去实务中最关键的一条是"核定":167 号第三条末句"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 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中国结算据此以实际转让收入的 15% 作成本,财税〔2010〕70 号三(六)、财税〔2011〕108 号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6 年第 26 号(2026-08-28 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改了三处**:①把解禁日后孳生且实施后办理登记的送、转股纳入限售股,并要求中登按送、转、缩股比例调整成本原值;②取消增量情形的 15% 核定——实施后初始登记未申报原值的,"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 20% 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③新设清算环节,"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 6 月 30 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原 167 号第五条的清算期为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内)。存量按"新老划段"衔接:实施前已完成初始登记且未申报原值的仍可按 15% 核定。股权激励端另是一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5 号,执行至 2027-12-31),也可分 36 个月缴纳(2024 年第 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