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液体化工品码头装卸和库区储存,是集液体化工品 码头装卸、管道输送、配套罐区、装车一站式服务于一体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经营范围:港口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码头投资,燃料油(闪点≥60℃)、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位于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是一家集液体化工码头、配套罐区于一体的大型液体化工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公司投资建设的液体化工码头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共4个10000吨级液体化工品泊位及260万立方米配套罐区,已分别于2013年5月和7月达到投产运营条件,公司正逐步发展为集液体化工品装卸船、管道输送、罐区仓储、装车一站式服务体系,成为东营港目前唯一可接卸油品、丙烯、液化石油气、苯等多种液体化工品的专业物流企业。
2011年2 月,为抢抓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蓝”两大战略双重叠加的历史机遇,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合资成立了集液体化工码头、配套罐区于一体的综合性港务公司——山东宝港国际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为做强、做大企业规模,公司计划总投资18亿元,进行新建码头、罐区及公共管廊、输送管线建设。
其中一期工程计划新建2×5000吨(兼顾10000吨)级液体化工码头一座,项目总投资2.26亿元,年设计通过能力135万吨,已于2013年9月投产运营;二期工程投资1.35亿元,新建2×5000吨(兼顾10000吨)级液体化工码头泊位,年设计通过能力128万吨,于2012年6月动工,已于2014年5月20日投产运营。
主要用途为进出口液体化工品。
物料品种包括工业丙烯、甲醇、苯、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液体化学品。
目前,东营港在建的华泰、海科、神驰、大明、科鲁尔等五大化工工业园及淄博、滨州、潍坊等腹地炼化及化工企业对丙烯、液碱、丁二烯等化工原材料所需量巨大,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此外,在占地1400余亩的陆域范围内,公司计划新建存储量260余万立方米码头配套罐区(目前已建成100万立方米的配套罐区,其中已建成32个球罐,是山东省码头配套库区中最大的球罐区)。
项目建成后,年吞吐能力将达到800余万吨,年可实现销售收入8亿元。
宝港国际4×5000吨(兼顾10000吨)级液体化工泊位工程是万达集团,确立的“十大重点项目”之一,被列为2011年和2012年的东营市重点工程项目,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了大力的关心和支持。
公司自创建以来始终坚持“和谐相生、诚信共赢”的发展理念和“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经营宗旨,把与各地客户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作为市场营销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客户负责、对贸易商负责、对企业负责的态度,全力将安全、优质、高效的服务提供给各地客户。
同时,为有效配置既有资源,本着诚信共赢、互利互惠的指导思想,下一步,公司拟在码头配套物流罐区、专用管线、装卸臂等进行招商,并计划采用“BOT”模式与优秀的有实力的贸易商和企业开展合作,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2011年01月24日,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宝港有限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鲁)登记私名预核字[2011]第0538号】,“山东宝港国际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之名称被核准。
2011年02月14日,东营乾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东乾会验字(2011)第010号《验资报告》,报告显示: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截至2011年02月14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货币出资10,000.00万元。
2011年02月16日,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有限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70525200000745) 2015年9月1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华审字(2015)第SD-5-008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5年7月31日,宝港国际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61,032,297.52元。
2015年9月2日,宝港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决议通过《关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的决议。
2015年9月2日,宝港有限全体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宝港国际。
2015年9月2日,宝港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宝港有限截至2015年7月31日经审计的账目净资产161,032,297.52元按1.0735:1的拆股比率拆股为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15000万股,其余11,032,297.52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将宝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5日,东营市财政局出具:《东营市财政局关于东营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山东宝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情况的确认函》,确认建设投资对宝港国际股权投资行为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决策程序合法、作价公允,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给予确认,并同意建设投资作为股改后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